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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五辑 修订版 2002-200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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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6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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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民商法研究(第五辑 修订版 2002-200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 商品编号:12660163
内容简介
  《民商法研究(第五辑 修订版 2002-200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收录了作者自2002年至2006年问撰写的部分论文。在此期间,作者结合《民法》(草案)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撰写了相关论文。
  在《民商法研究(第五辑 修订版 2002-200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中,作者探讨了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作者还对物权立法的基本问题,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动产抵押制度的构成,担保物权立法的主要问题,合同法分则的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等,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3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若干问题24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50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66

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关系85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97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完善125

——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四编评述125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实现140

论患者维生治疗拒绝权163


第三编 物权制度



所有权与财产权概念的比较分析195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213

关于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的新思考223

经济全球化与物权法的国际化246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260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277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292

——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对象292

论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317

论他物权的设定329

试论动产抵押349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372



第四编 债与合同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分则的完善395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414

论无权处分436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59

试论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填补的关系488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504

论特许人订约前的信息披露义务533


第五编 侵权责任制度


惩罚性赔偿研究553

试论个人用工的侵权责任573

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587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625


第六编 继承法律制度


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651


第七编 其他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673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700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719



后记737



精彩书摘
“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艾伦·沃森 的这一名言描绘了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进入到关键时期。是否应当制定民法典,走法典化道路,学者之间对比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法典中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本文拟对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谈几点看法。
一、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
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典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它是成文法国家特有的概念,意思是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成就,由法典统领其他形式的民事规范。本文所指的法典中心主义,仅限于民事领域,即在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艾伦·沃森曾言:“一部法典最令人瞩目的特征是它标志着一个新的开端。在大多数国家里,一个基本观念是,随着一部法典的问世,先前的一切法律都被废除了;人们不能脱离法典,回溯到历史上解释其条文。” 法典所具有的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都决定了它必然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在我国,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即使民法典不是单行法的上位法,但相对于单行法而言,法典应当处于更高的效力层级。一方面,民法典是最基本的概括和总结,它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制度,所以它必然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规定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它对于所有单行法都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通常对单行法起着一种统辖的作用。单行法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不应该游离于民法典的体系外,形成自身的独立的微系统。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盖尤斯等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不仅是罗马法的首要法源,而且是其他法源的衡量标准。在盖尤斯看来,法律是人民所作出的规定与命令,是人民“权力”(potestas)的表现形式,这更进一步印证了法律作为首要渊源的地位。在当时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这里表现的是所谓的“成文法中心主义”。在法典出现之后,成文法中心主义就演变为法典中心主义。所以,法典中心主义是在成文法之后才出现的概念。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直到19世纪现代法典时代到来之前,仍然并存着为数众多的其他法律渊源。而正是法典使得中世纪法律制度与罗马法并行的时代告一终结,并使法的适用得到统一。 在最初的意义上,法典化是要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的局面,从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典化经验来看,法典化都在于使法典成为法律渊源的中心。例如,《法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结束成文法和习惯法各自为政的分裂状态,并尽可能结束习惯法各不相同的混乱状态。所以,《法国民法典》在颁布时就宣告:“自新法生效时起,罗马法、教令、普遍性或者地方性习俗、成文法、条例等,如涉及组成本法典的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均不得发生效力。” 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中,法典中心主义被推向了极致。在当时,法典曾经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制定民法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法律规则的统一,尽可能通过民法典形成法律渊源的排他性(exclusiveness)。也就是说就其所涉事项而言,法典是唯一的渊源,应排除其他渊源,尤其是习惯法的适用;法典的实施旨在排除其他的法律渊源。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减少其他法律渊源的数量,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法典的目标。这一时期实际上过度强调了法典中心主义,例如,“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法律的真正心脏”,而对单行法的制定人们持否定态度。
  • 著者王利明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277196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47
  • 出版时间2020-04-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736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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