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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论一般法律《法学大全》选集
- 商品编号:12566359
产品特色
经济学历史研究的当下状况在许多西方知识分子眼里,道德神学臭名昭著,基于同样的深层原因,现代经济学家对经院哲学的经济思想,无论是12世纪的还是17世纪的,都随意草率对待,或干脆完全忽视。在许多知识分子看来,目前道德神学已是一种过时的宗教思想,它崇奉非理性和教条主义,经济史家连同著名的天文学家、遗传学家、古生物学家、政治分析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赞同这种思路。尤其是一些经济史家,他们将经院哲学家的经济学(或者有时称其为“教规式的市场行为观念”[canonical concept of market be havior])视作亚里士多德式的形而上学和教会的权威学说,这使得现代的经济学教授们在承认经院学者或其16、17世纪的继承者——那些博士们——对货币和价值理论作出过精妙分析性贡献上,始终保持沉默,或至少是不那么接受。
将经济观念与其原初的历史和形而上学背景相分割的做法,在当下关于经济学的史前史的争论上尤为明显。大部分主流经济史家无不认为现代经济学诞生自亚当·斯密、重商主义者和重农主义者。在经济史家马克·布劳格(MarkBlaug)看来,经济学的史前史始自17世纪的重商主义者,而非修正论者(revisionist)所坚持认为的古希腊人或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他生造了一个术语“前亚当经济学”(predamite economics),用以在方法论意义上定义和限定史前时代的亚当·斯密的直接和直系性历史先驱:17世纪的重商主义者、重农主义者和18世纪不列颠自由贸易著作家。
至于经济学的史前史是否肇始自13世纪或更为久远这一宏阔的问题,在布劳格看来,实属“事后添加的想法”。1我们可以推断,一种事后添加的想法,想必可以显露出对有关人类行为和社会凝聚的实证性假设的质疑,且几乎不能在计量方法和模式方面产生任何新的洞见。当经院哲学家将经挤和商业交易作为伦理或法律事务来分析,包括将自然法应用于民间契约时,“正是重商主义者,”布劳格主张道,“远早于亚当·斯密,摒弃了将市场行为当作道德问题的教规式观念,形成了‘经济人’的概念。”这些重商主义者“对利己主义的直接力量和国内经济政策的信任近于提倡放任自由主义。亚当·斯密并非第一个对‘看不见的手’的运作有信心的人。同时也不必将其对供求决定价格的理解把握诉诸经院哲学家的影响”。
内容简介
《论一般法律<法学大全>选集》是根据《论一般法律》和《<法学大全>选集》的英译本译出。现就翻译过程的若干技术处理说明如下:1.英译本中,《<法学大全>选集》在《论一般法律》之前,考虑到赞奇对于阿尔图修斯理论的启发意义,中译本将《论一般法律》置于《<法学大全>选集》之前。
2.《论一般法律》英译本目录中“神法”之后即为“论犹太国家的法律”,但是正文中“神法”一章之后还有“论第一种神法”“论圣灵的法律”以及“论摩西的法律”三章,中译本按照正文调整目录。
3.《论一般法律》英译本涉及的《圣经》原文在中译本中根据《圣经》中文***译出。
4.《<法学大全>选集》相关概念术语的拉丁文在英译本中为脚注,中译本改为正文,以括号内斜体字标识;英译本将注释文献置于正文中,以括号和字母编号两种方式标识,为阅读方便,中译本统一改为尾注。
此外,感谢张长绵博士、杨天江博士、康宁博士在《论一般法律<法学大全>选集》所涉拉丁语翻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感谢徐震宇博士在《圣经》相关内容翻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论一般法律<法学大全>选集》翻译的耗时远超预期,感谢黄韬先生、王笑红博士以及江南慧老师为译著出版付出的辛劳。希望读者多提意见,让译本日臻精良。
作者简介
D.希罗尼穆斯·赞奇(D.Hieronymus Zanchi, 1516-1590),16世纪意大利新教改革宗神学家。著作有《神学著述》(八卷本)(Operum Theologicorum)等。
约翰斯·阿尔图修斯(Johannes Althuslus, 1557-1638),16-17世纪德国法学家和加尔文主义政治哲学家,现代联邦主义、人民主权等政治思想的先驱。著作有《政治方法汇纂》(Politica Methodice Digesta)等。
王婧,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目录
总序译者说明
论一般法律
《法学大全》选集
精彩书摘
《论一般法律<法学大全>选集》:这就是彼得说我们必须为主的缘故而顺服时的意思。
现在应该说的是,政治法可能公正,也可能不公正。一方面,如果它们公正,将使我们的良心承担义务,这不是因为它们来自于人类,而部分是因为它们来自于我们的良心已经对其承担义务的自然法,部分是因为上帝通过明确的诫命使我们顺服于它们。另一方面,在两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不公正。
第一,如果法律的发布者没有权力发布这样一道命令,如果拥有这项权力的人规定的事情没有考虑公共善而仅仅为了自己的福祉或愉悦,或者如果制定的法律发出超出人们能力的不公平的命令,那么法律就是不公正的。我是在这一首要条件下说这些法律不公正——即使他们制定的法律没有违背上帝的荣耀和神法,称它们为不公正的法律依然是适宜的。这是人法不公正的第一种方式。
第二,如果法律规定了反对上帝或者其颁布的律法的诫命,那么这个法律就是不公正的。
不论是哪种不公正的方式,不公正的法律都不能使我们的良心承担义务,因为上帝没有用不公正的法律约束我们的良心。
相反,如果它们是第一种语境下的不公正,而且毫无疑问没有使我们的良心承担义务,如果它没有阻止我们爱我们的邻人或者避免所有犯罪,那么依然由我们来决定遵守或者不遵守它们。
基督在《马太福音》第5章第41节中说道:“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路。”
但是,如果不公正的法律是第二种语境下的不公正,因为它们强迫我们做有违上帝的荣耀或者违反他的律法的事情,那么我们不仅没有义务遵守它们,而且必须抵制它们。
这是因为我们最初的顺从属于上帝,其次由于上帝的缘故而属于人类。这就是使徒在《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中的话:“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11托马斯·阿奎那也有类似的结论:
如果法律因为违背神的意旨而不公正,就像暴君的法律让人进行偶像崇拜或者做其他任何违背神法的事情,那么坚决抵制这样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因为《使徒行传》第5章是这样说的:顺从上帝胜过顺从人。12尽管如此,使徒明确要求每颗心灵顺从在上的权柄,对吗?
我们应该顺从那权柄,因为它源自上帝,但是上帝不希望人类规定的任何事情违背他的律法。因此,如果某种权柄发出违背上帝的命令,那么我们不仅应该拒绝顺从这一在上的权柄,而且我们有义务反抗它。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里我们可能有两种犯罪的方式:如果我们没有顺从我们统治者的公正的法律,以及如果我们没有制止他们违背上帝律法的不公正命令。
当义人(the just)不受法律约束而且法律对义人不利时,每颗心灵应该如何,甚至能够如何顺从人法?
法律有两个功能:教导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且它是行为准则,迫使和敦促顺从它的人守法。
因此,一个人顺从法律可以有两种方式:通过暴力和义务的强迫,或通过训练和规制人们自身行为的自愿。恶人顺从法律以及法律施用于恶人都是按第一种方式,但是法律以第二种方式施用于义人。事实上,那些主动想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是被迫热爱法律,而是自己趋向法律。因此,我们在《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9节中读到:“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设立的。”义人在法律之内行事,因为他们已经使得法律写进内心。
当君主不顺从他们自己的法律时,每颗心灵应该或者能够如何依然顺从在上的权柄和他们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