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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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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04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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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
  • 商品编号:10048906
产品特色
  费尔巴哈的教科书因其充满思想火花的观点,因其构建刑法理论的不懈努力和明了的论述而著称于世。不容否认的是,指责费尔巴哈的声音同样是存在的,诸如,费尔巴哈专断地根据其哲学观来解释通用法的渊源,且根据先人为主的观点来使用,因此,他没有能充分地从历史角度去关注通用法的渊源,没有能充分地研究中世纪意大利实践家们著作中的司法习惯和德国习惯法的观点,从而没能认识加洛法洛的言论的真正含义。另外,他还没有充分注意到从刑事法院条例时期的司法习惯到新时期法的形成过程。他的教科书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他的也许不十分完善的刑法理论建立在零星的学说基础之上;他主张的每个犯罪行为都具有的法侵害的观点,导致他对犯罪作出不适当的系统分类,并导致他错误地提出了具体犯罪的可罚性的观点。许多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完全没有或者没有充分地纳入教科书。因此,当发行者在费尔巴哈谢世后要求我出版其著作时,我本想对其著作进行全新的修订。
内容简介
    费尔巴哈的教科书因其充满思想火花的观点,因其构建刑法理论的不懈努力和明了的论述而著称于世。不容否认的是,指责费尔巴哈的声音同样是存在的,诸如,费尔巴哈专断地根据其哲学观来解释通用法的渊源,且根据先人为主的观点来使用,因此,他没有能充分地从历史角度去关注通用法的渊源,没有能充分地研究中世纪意大利实践家们著作中的司法习惯和德国习惯法的观点,从而没能认识加洛法洛的言论的真正含义。另外,他还没有充分注意到从刑事法院条例时期的司法习惯到新时期法的形成过程。他的教科书可能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他的也许不十分完善的刑法理论建立在零星的学说基础之上;他主张的每个犯罪行为都具有的法侵害的观点,导致他对犯罪作出不适当的系统分类,并导致他错误地提出了具体犯罪的可罚性的观点。许多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完全没有或者没有充分地纳入教科书。因此,当发行者在费尔巴哈谢世后要求我出版其著作时,我本想对其著作进行全新的修订。
作者简介
  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是刑法科学的创始人,德国刑法教师,法官和人本主义者
  于1775年11月14日出生于耶拿的一个叫做海尼星(Hainichen)的村庄
  于1833年5月29日谢世于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
  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国与康德等齐名的哲学家)和卡尔·费尔巴哈(似乎不是很有名)的父亲,是安塞尔姆·费尔巴哈(德国著名画家)的祖父
  是自由一法治国家刑罚理念的创始人
  是巴伐利亚刑法典(1813年)的起草者
  是刑罚目的报应论的创始人,也是犯罪心理学的创始人
  1798年6月16日与爱娃·威廉明妮·特勒斯特(Eva Wilhelmmine Troester)结婚,后者于l774年1月4日出生于耶拿的多姆堡(Domburg),于1852年11月20日谢世于纽伦堡,育有8个孩子
  1801年任耶拿大学法学教授、哲学博士
  1802年任基尔大学法学教授、哲学博士
  1804年任兰茨胡特大学法学教授、哲学博士
  1805年任枢密院高级候补文官
  1808年正式成为慕尼黑(政府)枢密院顾问
目录
序言 关于刑法的概念、渊源、辅助学科和文献
第一编 刑法哲学或者总论
第一部 概论,刑法的最高原则
第一章 国家心理强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 心理强制的可能性
第三章 刑法的最高原则

第二部 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
第一章 关于犯罪的本质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犯罪的可能的主体
第三节 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违反刑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五节 已实施犯罪的法律期限
第六节 犯罪的一般法律后果

第二章 刑法的特征及刑法的适用
第一节 刑法及其适用
第二节 适用刑法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章 刑罚的本质及种类
第一节 刑罚概述及刑罚的分类
第二节 刑罚适用的规则
第三节 德国常用的刑罚方法
第四节 刑罚之间的关系

第二编 成文刑法或者刑法的分则
引言
第一部普通犯罪
第一章 针对国家的犯罪
第一节 狭义上的针对国家犯罪
第二节 针对国家权力的犯罪,针对政府的犯罪

第二章 针对个人的犯罪
第一节 针对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针对公民所取得的权利的犯罪
第二部关于不确定犯罪
第一章 实体的不确定犯罪
第一节 遗弃儿童
第二节 堕胎
第三节 应处罚的避孕

第二章 形式的不确定犯罪
第一节 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
第二节 以欺骗他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

第三章 违警罪
第一节 针对刑事警察法的犯罪
第二节 针对财产警察法的犯罪
第三节 针对风纪警察法的轻罪
第四节 部分违反风纪警察法、部分违反民事警察法的轻罪

第四章 特定身份的犯罪
第一节 官员犯罪
第二节 军事犯罪

第三编 刑法的适用
第一章 刑法适用概述
第一节 刑事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刑事法院及其形式
第三节 刑事法院的权能
第四节 法院程序的不同形式

第二章 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要
第二节 纠问式诉讼与控告式诉讼
附录:犯罪所生费用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罗马刑法史表明,各个民族的刑法具有一个相同的发展过程,即刑法的观点与一个民族的习惯有关,与公民自由的命运和政治状况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如何从起初建立的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过渡到刑法制度,市民社会因秩序受到破坏而向犯罪人要求赔偿,或者以全体市民的名义对犯罪人进行处罚,通过处罚保护被处罚者免受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报复,后来,刑罚被作为实现安全和秩序目的的一种手段,最后,在道德特征和公正的要求之间,刑罚被认为更多地具有前者的特征。罗马刑法史无处不表明刑罚与罗马国家的政治关系、刑罚与制度的内在联系。根据旧刑罚观,它实际是一种痛苦,刑罚的目的是追求更高的世界秩序,以及基于政党之争和共和时期人民反对官吏权力过大的态度所表明的政治观点,刑罚的这种目的对晚近罗马刑法均有影响。
  • 著者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等
  • 译者徐久生
  •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 ISBN9787802166561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0-07-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9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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