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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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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27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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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
  • 商品编号:10278737
内容简介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是一本作为法律教学案例的2008年判例精选集(刑事卷)。这是国家法官学院纵览全国2008年前结案的刑事判例,精选出的涉及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各类罪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判例,并经过会变成“问题提示”、“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官说法”等板块,突出案由及诉讼争点、法院审查的理由和根据、法理阐释等关键环节。特别是“法官说法”有画龙点睛的作用。这些案例的择取具有“典型性”、结论具有“准确性”、阐释具有“精当性”。通过《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刑事卷)总第5辑》,读者可以对刑事法的重要知识点对应的案例进行学习,并巩固所学,起到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活学活用的作用。
目录
一、总则
钟长注等故意杀人案
毛银巍、潘建胜抢劫案
刘春喜故意伤害案
蔡玉明故意伤害案
娜仁其木格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杨政四等盗窃案
陈金杰受贿案
张贺云贪污案
廖沛彬等抢劫案
二、分则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黄建辉盗窃、故意伤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案
崔立英故意毁坏财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宋龙、付多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胡雪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交通肇事,罗林通交通肇事案
曹子正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吴水龙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远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林宏纬使用假币案
胡晋松金融凭证诈骗案
赖志强、黄飞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詹义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陶应山逃避追缴欠税案
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
赵志军、谯荣职务侵占、侵犯著作权案
何革伟合同诈骗案
余文俊非法经营案
疏大久等强迫交易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李胜利、李志强故意伤害案
李华欣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李鑫义故意伤害案
陈智勇故意伤害案
庄志昆故意伤害案
李成佳强奸案
周留友强奸案
孟凡波抢劫、非法拘禁,崔春等非法拘禁案
(四)侵犯财产罪
魏中朋抢劫案
王永兵等抢劫案
陈长建抢劫案
黎云、王二勇抢劫、盗窃案
李建东等抢劫、绑架案
程国良、王智民盗窃案
郑坤亮盗窃、贪污、挪用公款案
顾士宝、刘学武盗窃案
赵海生盗窃、赵新方窝藏、转移赃物案
杨光炎盗窃案
裴秀丽盗窃案
颜亿凡盗窃案
张连法诈骗、寻衅滋事案
张秋明等诈骗案
潘敏诈骗案
纵瑞峰职务侵占案
陈仁柜职务侵占案
陈福祥、李康英职务侵占案
刘峰职务侵占案
王文庆职务侵占案
李炳候挪用资金案
刘必仲挪用资金案
谢文恒敲诈勒索案
苏高崇敲诈勒索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陈明虎妨害公务案
赖国平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郑宏等聚众斗殴案
陈宝林等赌博案
朱连会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张如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案
许永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张军等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七)贪污贿赂罪
蔡民立、管益强贪污案
孙善丽贪污案
魏建成、魏元中贪污案
边俞铭受贿案
苏友权受贿、玩忽职守,柯峻等受贿案
易孟林挪用公款案
(八)渎职罪
刘铭、张宁博滥用职权案
萧军滥用职权、诈骗案
侯华锋等滥用职权案
周海鹰等玩忽职守案
陈庚水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李子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王萍、刘佐忠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九)刑事诉讼法
李文革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余刚等盗窃案
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
精彩书摘
    上诉人钟长注诉称:不明知褚建兴、苏基峰是犯罪的人,不构成窝藏罪;虽向苏基峰开枪射击,但是否击中不明,不能排除褚建兴朝宝马车开枪时击中苏基峰的可能;是在被铐、被枪击,并在搏斗中才开枪打死苏基峰,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张兴涛诉称: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受褚建兴指使而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以认定张兴涛犯罪情节严重于法无据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吴晓丽诉称:非情节严重,且为从犯,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褚建兴组织、雇佣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0.988千克以及半成品氯化麻黄碱32.3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诉人褚建兴因怀疑钟长注是检举制毒窝点的举报人,在同案人苏基峰对钟长注实施不法侵害遭到反抗时,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朝钟连开10多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击中而未得逞,是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上诉人褚建兴指使上诉人张兴涛、吴晓丽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上诉人褚建兴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上诉人张兴涛、吴晓丽受上诉人褚建兴指使,将枪支、弹药从厦门运输到广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陈鹏飞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唐小春明知上诉人褚建兴是犯罪之人,仍为其保存物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上诉人钟长注明知上诉人褚建兴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之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但原判认定上诉人钟长注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钟长注因被苏基峰怀疑是制毒窝点被警方捣毁的举报人,在被枪击后,又继续铐在车上。在与苏基峰搏斗中,上诉人钟长注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开枪打死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者苏基峰,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上诉人褚建兴伙同他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分工租赁制毒场所和雇佣工人制造毒品50.988千克,数量大,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张兴涛、吴晓丽受褚建兴指使非法运输具有杀伤力的制式枪支、弹药,数量大,属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仅因上诉人张兴涛是褚建兴女友而将其抓获,并未掌握张兴涛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且张兴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依法应以自首论。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
  •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35640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09-11-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2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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