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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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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7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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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2010年
  • 商品编号:10755555
产品特色
  标准物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作为高度均匀、良好稳定和量值准确的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具有复现、保存和传递量值的基本作用,在物理、化学、生物与工程测量领域中,用于校准测量仪器和测量过程、评价测量方法的准确度和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确定材料或产品的特性量值、进行量值仲裁等。
  本目录收录的标准物质是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本目录中收录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的一级标准物质1686种,二级标准物质4096种。这些标准物质及其研制单位已同时经过了认证,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标准物质证书”是介绍标准物质的技术文件,也是向用户提出的质量保证书,随同标准物质提供给用户。在证书中提供如下基本信息:标准物质名称及编号;研制和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包装形式;制备方法;特性量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值的不确定度;均匀性及稳定性说明;储存方法;使用中注意事项及必要的参考文献等。在标准物质证书和标签上均有标记。
  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物质已在国内外各领域,如地质、环境、能源、材料、农业、食品、医药、医疗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为科研、生产、贸易和法律法规的贯彻,为经济、技术和法律法规的决策提供了可靠保证,在保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产品质量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保证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内容简介
    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物质已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贸易、产品检验等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2010年》收录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的一级标准物质1686种,二级标准物质4096种,并按规定进行分类、编号,方便查询。本目录可供从事标准物质的研制、生产、使用人员以及广大分析测试和管理工作者使用。
目录
一级标准物质
1.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2.有色金属及金属中气体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3.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4.核材料成分分析与放射性测量标准物质
5.高分子材料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6.化工产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7.地质矿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8.环境化学分析标准物质
9.临床化学分析与药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10.食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11.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2.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3.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二级标准物质
1.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2.有色金属及金属中气体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3.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4.核材料成分分析与放射性测量标准物质
5.高分子材料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6.化工产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7.地质矿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8.环境化学分析标准物质
9.临床化学分析与药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10.食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11.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2.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3.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附录
附录I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附录Ⅱ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JJF1006-1994)
附录Ⅲ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附录Ⅳ标准物质分类编号索引
精彩书摘
    第十一条资料符合申报要求的,管委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其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分别将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委托有关评审组主持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管委会委托学会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专业委员会组织终审。终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终审即为通过。初审和终审按《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专家名单需先报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终审时管委会应派人参加。经终审合格的,将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初审从收到资料到评审结束一般不能超过60天,终审每年进行1次或2次。
    第十三条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由管委会委托部门计量管理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行受理,组成评审组主持评审。评审依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审组专家名单需先报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经评审合格的,由部级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结果报管委会审核。评审从收到资料到评审结束一般不能超过60天。
    第十四条主持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对自身研制的标准物质,应采取回避制度,由管委会另行委托主持单位和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一级标准物质初审后或二级标准物质评审前,评审组对申报的定值数据或定值方法有异意的,管委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委托国内具有试验条件的实验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向管委会提交检验证书或检验数据。检验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管委会对未经过生产条件考核的单位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管委会委托研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选派管委会统一发证的考评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研制单位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室条件等是否具备了制造标准物质的条件。考核完成后,将结果提交管委会。
  • 编者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
  •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 ISBN9787502632878
  • 版次4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0-08-01
  • 页数678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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