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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文库2011(7):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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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93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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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诉讼法学文库2011(7):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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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9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内容简介
    法官在刑事庭审中究竟应该有何作为?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主张,关注刑事法官在庭审时的证据调查权就顺理成章。比较法显示:英美两国刑事法官(包含陪审团)并非完全消极的仲裁者;德法之邦固然坚守法官调查证据;但适度的改革亦释放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1996年之后,中国刑事庭审制度仍然处于变革之中,完善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举足轻重,其最终目的是在控辩审之间形成事实调查的良性互动和三方作业。
作者简介
    陈如超,四川中江人,1980生5月生。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法学学士(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法学硕士(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10年)。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制度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至今已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中文学术论文若干篇。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进一步追问
三、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研究现状
(一)法官庭审中的证据调查权
(二)法官庭外的证据调查权
(三)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一)研究材料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法官证据调查权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 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概述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界定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概念
(二)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法官调查证据的理由
(一)法官调查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二)法官调查证据是客观照料义务的体现
三、法官证据调查权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边界
(一)法官调查证据并非承担证明责任
(二)法官调查证据的权力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
之间界限的划分

第二章 刑事法官调查证据的三种模式及其评析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三种模式考察
(一)英美两国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二)德法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三)日意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二、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三种模式的特点及评析
(一)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不同模式的特点
(二)三种法官证据调查模式的评析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及
实践运作分析
一、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法官庭内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
(二)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规定
(三)法官证据调查权的立法评析
二、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实践运作分析
(一)法官的庭内证据调查权
(二)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
(三)法官证据调查权实践运作的评析
(四)对法官证据调查权当前现状的合理解释

第四章 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完善
一、变革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制度背景
(一)继续完善控辩式庭审制度
(二)加强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
(三)固守法官调查证据的补充型角色
二、法官庭审时调查证据的原则
(一)法官调查证据的实体性原则
(二)法官调查证据的程序性原则
三、中国刑事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进一步完善
(一)法官庭内证据调查权的完善
(二)法官庭内证据调查权的进一步改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2)法官对实物证据的调查。法官调查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等证据),同样面临不同法系其职权大小不同的问题。在职权主义国家,一切证据都是法庭的证据,法官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调查任何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且在法庭调查时,都由法官出示证据,要求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获得实物证据需要勘验、提取、保管、制作等环节,因而相关人员必须出庭作证,该证据方有可采性,故对实物证据的调查是与人证调查同时进行的。实物证据仍由当事人双方举证,法官很少依职权提交证据。实物证据的调查方法主要有勘验、鉴定、检查、查询等一系列措施。例如,法官对被告人、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特殊标志的检查,就是调查物证。
    2.根据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强弱程度分类
    根据法官证据调查权的强弱程度不同,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法官调查证据是为了核实证据的可靠性与真伪。法官核实证据的主要途径是:第一,法官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讯问被告人。第二,法官调查核实实物证据。核实的前提是该证据具有内在矛盾、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该证据与案件已证明事实或常识存在矛盾等。具体来说,法官核实证据的情况有:第一,证人、鉴定人或被告人在陈述的过程中,有些事实并未说明或对其真伪存在合理怀疑,尤其是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当庭陈述与审前陈述矛盾。第二,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第三,法官在控辩双方的质证过程中,发现案件中的事实疑点需要澄清、对同一事实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据相互矛盾等。法官核实证据,既可以在调查该证据的同时进行追问或勘验、检查、鉴定;亦可以在证据调查进行到一定阶段或所有证据调查完毕后,法官对某一证据或事实进行调查,如再次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进行庭外核实证据。
    (2)法官调查证据是为了引出新的证据信息。例如,法官对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询问或讯问,并非是核实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是真是假,而是引出他们没有提及或控辩双方未问及的新信息;或者法官要求对某一实物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含有其他案件信息等。在职权主义国家,法官主导证据的调查,可以从中立的角度调查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
    ……
  • 著者陈如超
  • 编者樊崇义
  •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04446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5.5
  • 出版时间2011-06-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3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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