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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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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3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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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卷
  • 商品编号:12358110
内容简介

《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卷)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的《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1辑和2005年第2辑,内容包括【民商事审判政策与精神】【审判专论】【庭推精要】【请示与答复】【案例分析】【法官学术交流】【裁判文书选登】等栏目,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主流观点、理论研究等内容,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也是研究我们司法现状及历史的有益素材。

精彩书摘
  《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卷》:
  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因此,依现行规定及实际情况来看,清算组是临时组织,没有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们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清算组的确有别于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性质、法律地位乃至职责范围方面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正在起草之中的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其他国家通行的破产制度大体一致。国外目前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代理学”“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等不同理论,但均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具有中立性、专业化、独立性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特殊要求,又决定了其必须像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一样,走职业化道路。而一旦实现职业化之后,专门的破产服务组织可以提供有偿的破产管理与清算服务,当然应对自己的过失独立承担责任,也可以购买执业保险以化解其执业过错责任风险。
  而现行的清算组虽未收取清算报酬,但如果不让其依过错承担责任显然对被侵权人不公平,所以我们认为仍须依过错原则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清算组作为一个临时机构,虽有多个部门的人员参加,但依实际情况来看,牵头组建的部门多为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清算组,是因为其作为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有组织清算的责任;而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参与,体现了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我们在答复意见中确立清算组无力承担责任由组建清算组的牵头部门来承担责任,与以往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基本一致,当然,须说明的一点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存在个别化因素,故关于具体责任主体的确认,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分析处理,不宜简单照搬。
  由于认定了清算组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不合法性,所以在确定财产权利人应获等值赔偿数额时,就不应以清算组转让棉花的价格作依据,而应以棉花转让时的相应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
  • 著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510921124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8-04-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56
  • 套餐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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