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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公检法办案指南(2017年 第7辑 总第211辑)
- 商品编号:12283229
内容简介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7年 第7辑 总第211辑)》主要收录了新颁布的与公检法机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工作指导性文件,同时对有关司法解释做了重点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疑难案例做了分析,是公检法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书,对于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8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8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58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7年
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f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
通过2017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部门规章】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
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
10月】日起施行)
【工作指导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
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0日法发[2017]15号印发)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
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7年5月25日高检发民字[2017]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
(2017年3月28日高检发办字[2017]7号印发)
【办案实务研究】
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新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十个具体问题
——从三起公报案例谈起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
坚持依法裁判维护公平正义
——山东高院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
答记者问
链接:
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
指导意义
于欢案防卫过当法理问题简析
于欢案量刑的几点思考
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予以
减轻处罚
法制动态
《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
精彩书摘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7年 第7辑 总第211辑)》:2,关于“逃匿”的特殊认定(1)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情形明确为“逃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38条第2款对“死亡…脱逃”两种情形作了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即对此两种情形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有设置罪名范围和“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限制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507条第2项仅对死亡情形未设置罪名范围和“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限制。鉴于《六部门规定》与《刑诉法解释》规定不尽统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起草过程中,多数观点认为,“脱逃”和“死亡”存在本质不同,“脱逃”在本质上是一种“逃匿”,应设置罪名范围和“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限制。《规定》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脱逃行为明确为“逃匿”情形。
(2)将民事程序中两类宣告死亡情形明确为“逃匿”。《规定》第3条第2款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依照“逃匿”情形处理。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获得大量财产,发生上述两种情形后,对其不法财产放任不管显然与立法原意不符。在坚持这一前提下,需要考虑的是,能否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先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宣告死亡的办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l款规定,上述两种情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死亡。有观点据此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上述情况的,也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经研究,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由近亲属提出申请进而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不利的处理,既不现实,也不合情理。其次,对公民宣告死亡不仅涉及非法财产的处置,还涉及合法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确认,如遗产继承等,故不宜将人民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为上述两种情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前置条件。那么能否考虑采取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直接推定死亡的办法?《规定》最初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这样规定有推定死亡之嫌,与刑事诉讼不得推定死亡精神相违背。这个问题必然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认识问题,究竟是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抑或是民事和刑事之间的特别程序?而且即使认为是一种特别程序,也难以在是否允许推定死亡问题上形成共识。经反复研究,《规定》将上述两种下落不明情形明确了依照“逃匿”情形处理。考虑到,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毕竟在直观上与“逃匿”不同,故《规定》未直接将上述两种下落不明情形明确为“逃匿”,而是采取了技术性表述,明确规定依照逃匿情形处理。这样规定,意味着上述两种情形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然受到罪名范围和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限制。虽然程序相对繁琐,但相对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更加便于把握和操作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