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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专题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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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25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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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专题史论
  • 商品编号:12258178
产品特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始建于1983年。1993年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6年开始招收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11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目前在经济法、民商法、法学理论、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等二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2013年设立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博士点,开始招收法律经济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同时招聘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30年的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几代法律人的薪火相传,现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组织了这套“法学前沿文库”,我们希望以文库的方式,每年推出几本书,持续地、集中地展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团队的研究成果。
  这套文库既然取名为“法学前沿”,那么,何为“法学前沿”?在一些法学刊物上,常常可以看到“理论前沿”之类的栏目;在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一般都会包含一门叫作“前沿讲座”的课程。这样的学术现象,表达了法学界的一个共同旨趣,那就是对“法学前沿”的期待。正是在这样的期待中,我们可以发现值得探讨的问题:所以法学界一直都在苦苦期盼的“法学前沿”,到底长着一张什么样的脸孔?
  首先,“法学前沿”的实质要件,是对人类文明秩序做出了新的揭示,使人看到文明秩序中尚不为人所知的奥秘。法学不同于文史哲等人文学科的地方就在于:宽泛意义上的法律乃是规矩,有规矩才有方圆,有法律才有井然有序的人类文明社会。如果不能对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人类活动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类整理,人类创制的法律就难以妥帖地满足有序生活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研究的实质就在于探寻人类文明秩序。虽然,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一些法律承担着规范人类秩序的功能,但是,已有的法律不可能时时处处回应人类对于秩序的需要。“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句话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活的流动性、变化性,人类生活秩序总是处于不断变换的过程中,这就需要通过法学家的观察与研究,不断地揭示新的秩序形态,并提炼出这些秩序形态背后的规则——这既是人类生活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也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所谓“法学前沿”,乃是对人类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秩序加以揭示、反映、提炼的产物。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专题史论》以专题的形式对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进行了论述,包括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价值论;第二部分,中国古代礼法论;第三部分,亲亲相隐与罪刑法定论;第四部分,中国古代刑罚论;第五部分,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论;第六部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第七部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论;第八部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行政体制与传统法学杂论。各编详细论述了相关专题,使读者在对相关专题深入了解的同时也对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有了整体的把握。
作者简介
  尚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2年5月获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法律史,主要科研成果有专著《中国古代流通法制史论》(2012年出版)和论文多篇。
目录
总序
绪言
第一编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价值论
第一篇 中国古代自然法论
第二篇 从以管仲、子产和晏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看商鞅的法治观

第二编 中国古代礼法论
第一篇 礼法文明的道德维系与案件的判决
第二篇 礼与法的冲突——复仇刍议

第三编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罪刑法定论
第一篇 论历史上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法伦理
第二篇 中国古代的“援法断罪”与近代的“罪刑法定”

第四编 中国古代刑罚论
第一篇 略论殷商刑罚与其宗教习俗
第二篇 “测罚”和“测立”考辨

第五编 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论
第一篇 简论《唐律疏议》中有关经济欺诈的立法
第二篇 从清代食盐流通体制看国家的垄断

第六编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论
第一篇 论中国古代人命价和民事赔偿
第二篇 论中国古代遗嘱继承的特殊功用

第七编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论
第一篇 皋陶与古代法官观念和形象谈
第二篇 邓析与古代律师之殇
第三篇 论唐宋法官“出人人罪”的法律责任

第八编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行政体制与传统法学杂论
第一篇 论中国古代正式法律形式
第二篇 简议中国古代行政体制中的任差制
第三篇 论中国传统法学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专题史论》:
  也有学者否认古代中国存在自然法,以当代学者俞荣根的观点最为著名,他指出:“西方的自然法的哲学基础是天人分离的,而儒家之法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法只是至高无上的理想法,它是形而上的,一般不直接干预人定法的管辖领域,不进入司法程序。儒家的天道、天理或礼就不同,往往集理想法与实在法于一身,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所谓以理杀人即是明证……自然法属于每个人,在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自然法的法理学讲的是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与之不同,儒家之法的法理学崇高的是家族本位,义务本位。每个人都被编织在亲亲、尊尊、长长这张以血缘为中心的人伦之网中。”[1]
  俞先生的观点依据有二:第一,西方和中国的哲学观不同。一个强调天人分离,一个讲天人合一,因此西方的自然法一般不直接介入司法,而中国的理想原则直接介入司法。第二,西方正义观和中国的正义观不同。西方强调个人权利,而中国则是家族伦理。
  笔者以为仅以这两点为依据还不足以推翻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不能以哲学思想方法的某些不同倾向进而武断地得出中西方法在实践上不同。事实上西方法制历史的发展恰恰证明了自然法是直接进入司法领域的。比如在罗马帝国时期,裁判官常常以正义或公正作为依据,给予当事人诉权以进行救济。另外设立诚信之诉和善良公正之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律关系,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诚信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关系,他们有权按照他们自己认为的最公正的标准进行处罚。[2)英国中世纪后期诞生了衡平法院,衡平大法官以自然正义的自然法理念对在普通法适用下得不到救济的、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二战后对德国和日本的纽伦堡审判、远东国际审判和战后的许多案件,都是依据自然正义类的自然法理念来进行审判的。所以在西方国家,自然法也经常直接干预人定法的管辖领域而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即使我们承认西方法庭和中国法庭存在着在以自然法直接断案方面的差别,也不能以这一差别就否认中国存在自然法的事实。因为这种差别只是在适用上的不同,并不能否认自然法本身存在这一事实,这只是一种介入方式的差异。
  最后,自然法本身内涵的不同,是否包括权利话语,是否以个人主义作为基础并不影响自然法本身。西方的自然公正观和中国的自然公正观不同,但这并不妨碍中西方都在追求自然公正这一共同价值的追求,都在试图用这一自然公正观来矫正法律适用的不公。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茨威格特在《比较法总论》中提倡和坚持功能主义比较理论。茨威格特强调不同的法律只要解决的是同样的一个对象,具有同样的功能就可以比较:“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原则……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其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1]从功能主义比较方法出发,笔者认为追求良法和正义应当是人类的共同心愿,绝不可能为某一民族所独有,任何社会中法律都有可能存在不良的状态,当其变为恶法时,一定会有某种机制出来限制它、批判它。
  ……
  • 著者尚琤
  • 编者喻中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76803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1
  • 出版时间2017-10-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34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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