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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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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09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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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
  • 商品编号:12096713
产品特色
  应该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鉴于当时制度设计略显粗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其具体标准,故后来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以致形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存的局面,由此也招致了“破坏法制统一、影响诉讼效率、使司法界无所适从”等诸多诟病。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在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二者进行了整合,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然而检察机关在适用这一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时还是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诸如法律监督操作性不强、适用标准难以准确把握等问题,特别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这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规定对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从而使得检察人员一改过去简易程序审判不出庭为常态的工作格局而疲于应对,工作量大增,这对于人手紧缺的基层检察院而言的确是个不轻的负担。此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审前程序简化不够等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浙江省检察系统几位年轻的基层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上述问题,他们在长期积累的基础上,经过深入思考并认真总结、梳理司法实务中的鲜活经验,为广大读者特别是近几年来忙碌于简易程序诉讼庭审的检察同仁们奉献出了这本《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
  《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一书主要由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两部分组成,共分为四章。全书虽没有深奥的概念体系及振聋发聩之高论,但结构完备、承启自如,且兼顾理论与实务,尤重检察实践之可操作性,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与现实意义。本书第一章在介绍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特征及历史流变的同时,对两大法系中具有典型代表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例进行了叙述与介评,重点论述了辩诉交易、有罪答辩与刑事协商三种程序的适用种类。第二章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轨迹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并对立法、适用现状及相关司法工作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考察,归纳概括出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困境,从立法发展史、法律文本与实证主义等多个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目前简易程序所存在的立法用语含糊、程序本身界定不清、适用标准不明、程序简化不足等问题。第三章秉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认识,在对各地进行实践探索的应对机制与办案模式如集中审查、集中讯问、集中起诉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工作机制之不足,提出了相应补救之策,以提升检察官办案、出庭与监督的实战技能与水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其中融人了抽样研究等方法,列举了各地大量实例及检察文书样式,因而具有很强的实战指导意义。第四章主要着眼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各地试点探索现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未来走向与架构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设计与构想。可谓既扎根于本土,又放眼于西方既成之司法理论与实践成果。其中尤其详细论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统计了大量的相关数据,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发展前景作了一定程度上的展望,可以说论述丰满、颇有亮点。
  本书在写作上格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可以说其既立足于办案实践,突出实用性,又尽可能全面收集、查阅有关文献资料,照顾到书稿的理论性;同时运用立法文本研究与实证主义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使本书的论证显得丰富而有说服力。此外,本书每一章节力求突出专题性,在总的主题之下分专题讨论问题,如此清晰而不松散,严密而不失流畅。
内容简介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和时间,建议对于相关案件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讲述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法律分析与实证研究,着重介绍实战技能,同事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制度展望,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前瞻。
作者简介
  夏凉(1982-)男,汉族,浙江宁波人,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在《人民检察》《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等各类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佘篇,撰文参加全国、省市级学术会议20佘次,主持参加国家、省级课题10项,荣获全国、省市级各类理论调研奖项、荣誉近20项。
  
  黄攀峰(1983-)男,汉族,浙江金华人,祛学硕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主任科员。近年来有数篇论文参加省、市级学术会议并获奖。
  
  卢大海(1982-)男,汉族,湖北孝感人,法学硕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主任科员、检察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多次参加省、市级学术会议井获奖。
  
  应敏骏(1978-)男,汉族,浙江宁海人,法学硕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在各类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佘篇,主持省法学会课题1项,获奖4项,多次撰文参加各级学术会议。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特征及历史流变
一、概念特征
二、历史流变
第二节 两大法系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例
一、英美法系立法例
二、大陆法系立法例
三、关于重罪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三节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种类
一、辩诉交易
二、有罪答辩
三、刑事协商

第二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分析与实证研究
第一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发展
一、1949年前的立法概况
二、1949-1979年的立法概况
三、1980一1995年的立法概况
四、1996-2011年的立法概况
五、2012年至今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分析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保障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
第三节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刑事简易程序实战技能
第一节 刑事简易程序办案实践模式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实践
二、刑事简易程序办案模式之实践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优化实践
第二节 刑事简易程序审查起诉实战技能
一、构建最优化办案组织模式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三、集中讯问或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及非法证据排除
五、制作审查报告
六、相对集中提起公诉
第三节 刑事简易程序庭审实战技能
一、出庭模式
二、简化庭审程序
三、公诉人庭审变化应对
四、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基本流程
第四节 刑事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实战技能
一、完善內部监督
二、加强侦查监督
三、着力审判监督
四、审查裁判监督

第四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制度展望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厘清与规范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边界
二、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
第二节 刑事速裁试点及改革前瞻
一、刑事速裁试点的原因
二、刑事速裁试点方案介评
三、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状况抽样研究
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前瞻
第三节 刑事简易程序多元化设计
一、刑事简易程序多元化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二、关于处罚令程序的思考
三、关于辩诉交易的思考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刑事简易程序基础理论与实战技能》:
  (三)法庭审判
  1.控审组织简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条规定主要是将2003年之后、2012年之前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司法实践纳入基本法律的正式轨道之中。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以可能判处3年以下宣告刑作为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判的选择标准。而对于性质严重的案件,如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条本身就采取了较为谨慎的程序性规定,要求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可延长审限。
  之所以谓之“简易程序”,其中之一便是审判组织的简化。审判组织的组成有四种情况:(1)一名法官独任审判;(2)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独任审判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速审判程序的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以独任审判为原则、合议庭审判为例外。
  2.庭审过程简化
  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在实务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简化诉讼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可以突破一定的程序规定的限制,故可以现立案、现送达(起诉书)、现公告、现开庭、现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可以说越复杂、越重大的案件,论罪科刑的程序就必须相应地越慎重、越确实;反之,越简单、越轻微的案件,在不妨碍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的前提下,论罪科刑的机制就能越便宜、越简洁。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可分为公开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情况。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因此最快也要在立案受理3日后才能开庭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无须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情决定是否现立案、现送达(起诉书)、现公告、现开庭、现判决。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实践中仍受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这一期限规定的限制。
  ……
  • 著者夏凉,黄攀峰,卢大海,应敏骏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18613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5
  • 出版时间2017-05-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17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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