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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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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61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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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
  • 商品编号:11619783
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的“新发展”部分,以数据、案件、人物等形式展示了2005年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数量、结构、选任方式、工作热情与态度等方面的变化;展示了陪审案件数量、范围与环节上的新变化;展示了参审规则方面的变化以及在人民陪审团方面的探索。但同时依然存在一些困惑:实行参审制还是陪审团制?陪审员应该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法律审还是事实审?随机抽取还是指定参审?每个问题的产生与解决都相互交叉,彼此缠绕。
作者简介
  李玉华,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入选2010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995年、2001年、200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9月到2007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曾主持完成国家课题“诉讼证明标准研究”、曾主持省部级课题8项,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5部,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作《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应用研究的代表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警察出庭作证指南》和《警察出庭作证教学培训示范》(DVD)。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
  
  张思尧,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2003年至201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先后获得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
  
  杨亮,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2003年至201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10年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曾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政协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20篇,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数起,荣获优秀公务员嘉奖一次。
目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总序
前言
上篇 新发展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的变化
一、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发展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的变化
三、选任方式的变化
四、陪审员工作热情与态度的变化
第二章 陪审案件的变化
一、陪审案件数量激增
二、陪审案件范围的变化
三、陪审案件的环节延伸
第三章 陪审程序规则的变化
一、有限随机抽取的实现
二、参审规则不断完善
第四章 大陪审团的探索
一、河南省关于人民陪审团的探索
二、陕西省关于人民陪审团的探索
三、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国内外比较
四、各方的评价

中篇 问题与困惑
第五章 大众化与精英化的矛盾
一、大众化流于形式
二、精英化迷失方向
三、站在大众化与精英化的岔路口
第六章 参审案件范围之惑
一、法律规定模糊
二、审判实践误读
第七章 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困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模式
二、我国实行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挑战
第八章 参审技术性问题
一、适用陪审程序的启动机制
二、有限随机抽取
三、合议庭中陪审员数量相对弱小
第九章 陪而不审
一、什么是“陪而不审”
二、为什么会“陪而不审”
三、如何破解“陪而不审”

下篇 路在何方
第十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政治功能是主导
二、司法功能是表现
三、功能定位决定制度设计
第十一章 由量到质——从现实走向理想
一、陪审“量”提高的意义
二、量质转变的重要契机
三、由量变到质变的途径
第十二章 从城市到乡村——陪审差别化发展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城乡差异
二、城市包围农村——差别化发展的模式选择
三、城乡统筹带动——差别化发展的实现途径
第十三章 陪审类型化发展
一、区分适用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与适用人民陪审员
参审案件
二、区分一般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
三、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
第十四章 参审规则从粗放到精细
一、开庭前准备的规则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规则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规则
四、裁决结果反馈人民陪审员规则
五、陪审职能延伸规则
第十五章 大陪审团的未来
一、人民陪审团未来的四种模式及其评价
二、我们的观点
附录
陪审员调查问卷
法官调查问卷
律师调查问卷
当事人调查问卷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文库: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发展》:
  三、如何破解“陪而不审”
  “陪而不审”虽然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但并不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除了等待历史进程的到来就无所作为。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推动历史的车轮快速前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人手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一)让人民陪审员只决定事实问题以及与生活贴近的法律问题
  导致“陪而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陪审员对自己的意见不够自信,担心说错,特别是法律问题。由于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司法解释等变化的速度更快,即使是专门从事诉讼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要时时学习。而人民陪审员大都是兼职的非法律人士,无暇熟知那么多的法律,对自己陌生的领域自然也就不愿发表意见。因此,让人民陪审员只决定事实问题以及与生活贴近的法律问题比较符合实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二)制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具体程序规则是保障
  刚性的程序规定是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法庭审判的保障。应当进一步制定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则,明确规定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过程的具体操作事项,大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陪审员的随机选任和通知。②开庭前的准备,主要是解决陪审员如何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如有些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开庭前给陪审员起诉书复印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这便于陪审员迅速了解案件的当事人情况以及基本案情,在此基础上再认真听审,审理结束后就会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③法庭调查时出示证据以后应当交审判长以及陪审员查看。④审判进行中陪审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发问以及发问的程序。⑤合议时陪审员发言的顺序以及合议笔录的签字。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应当规定合议时的发言顺序:在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的情况下,先由年轻的陪审员发言,再由年长的陪审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讨论、表决;在两名法官一名陪审员的情况下,先由陪审员发言,再法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讨论、表决。⑥案件结果的告知。案件审结以后,应当将结果(包括裁判、调解的结果以及是否上诉、申诉、信访等)书面告知人民陪审员。
  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起实施,2008年10月9日修订),其中第3条“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相关权利”规定:“庭审之前法官须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情、安排阅卷,便于人民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定,合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案件宣判后,要及时将裁判文书副本提供给人民陪审员。”
  ……
  • 著者李玉华,张思尧,杨亮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57604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9.625
  • 出版时间2014-12-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93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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