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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中国法制史(第2版)
- 商品编号:11598812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第2版)》在吸收新考古和历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高校教学的实际需求,对传统教材的体例进行了部分调整,使之更具实用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全书共分13章,按照编年史的顺序,逐朝逐代地介绍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立法成就等内容。每章第一节对该历史时期的主要法制发展内容做一概述。在具体内容上,既注重对各时期共性内容的归纳和总结,又强调对每一时期的特有制度的介绍。全书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史料翔实、语言流畅,可谓此领域的上乘之作。作者简介
张晋藩,男,汉族,1930年7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983年被评为法学教授,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现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曾出版《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法律史论》、《法史鉴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等。目录
第一编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一章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夏、商、西周
第一章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夏、商、西周
第二章 社会的发展与立法的变迁
第三章 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法
第四章 重公权的刑事法律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固有民法
第六章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沿革
第七章 传统律学的成就
第八章 中华法系的价值
……
第二篇 中国近代法制史
第三篇 中国当代法制史
第二篇 中国近代法制史
第三篇 中国当代法制史
精彩书摘
(二)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为宗旨。西周礼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其婚姻制度也比较完备,对后世影响很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在其后数千年中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由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因而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既满足了各级宗主贵族骄奢淫逸、繁衍后代以及巩固宗法统治的需要,又明确了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西周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可”。《礼记·曲礼上》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婚姻关系不合法。
第二,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形成“同姓不婚”的禁忌。此外,禁止同姓为婚,实行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第三,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①“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②“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③“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④“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⑤“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⑥“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西周以后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它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