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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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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法制史教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 商品编号:11515240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教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吸收近十几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力求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努力做到内容精炼、线索清晰、重点突出,实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商、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起源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战国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秦朝中央集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两汉司法制度的发展

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重要变化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节 唐朝司法制度的完备
第五节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末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四节 辽金的法制概况
第五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清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九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太平天国法制概况
第=节太平天国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太平天国的司法及审判

第十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第四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北洋军阀政府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第三节 《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
第四节 北洋军阀政府的刑法
第五节 北洋军阀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民党政府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第三节 国民党政府的民商法
第四节 国民党政府的刑法
第五节 国民党政府的诉讼法
第六节 国民党政府的法院组织法
第七节 国民党政府的特务组织

第十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法规及经济法规
第四节 劳动法规
第五节 婚姻法规及继承法规
第六节 刑事法规
第七节 司法制度
后记
精彩书摘
  2.杖刑。杖刑是较笞刑重一级的刑罚,其方法是用一种比笞杖略粗的杖,击打受刑者的臀部、腿部和背部,也分为五等,由六十至一百下,每等相差十下,允许依法以铜六至十斤赎免。从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次数及收赎的数量要求来看,杖刑明显重于笞刑。
  3.徒刑。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唐律规定徒刑分五等,自徒一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允许依法以铜二十至六十斤赎免。
  4.流刑。将罪犯押送到边远或荒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称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根据流放地区的远近,唐朝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每等均服劳役一年。唐太宗贞观六年,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对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加役流是三等流刑以外的一种特殊措施。流刑刑期届满,编入当地户籍恢复平民身份,一般不得回原籍。流刑允许依法以铜八十至一百斤赎免。
  5.死刑。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死刑分二等,即绞、斩。因绞刑可使死者保持尸体的完整,而斩刑会导致受刑者尸首分离,不能全尸,故斩刑为死刑之重者。绞、斩适用赎刑时皆纳铜一百二十斤。
  上述法定五刑分为相互衔接的二十等,即笞、杖、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低一级的最高一等同高一级的最低一等相衔接,组成一个由轻而重,简单明了的刑罚体系,反映了古代刑罚设计的最高水平。
  (二)十恶大罪
  唐律继承隋《开皇律》的做法,将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列在五刑之后,称之为十恶,置于整部律典的起始部分,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君主专制及封建伦理的高度重视。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大罪每一种罪名的最高刑罚均为死刑,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最严重的犯罪甚至株连亲属。其基本宗旨是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
  (三)刑罚适用原则
  1.优待贵族官僚。唐律对贵族官僚的优待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名例律》中对八议、请、减、赎、官当的规定。
  (l)八议。唐朝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范围内的人,在犯罪处罚上予以优待。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各级机关不能直接处理,而必须将其所犯之罪及应议的情形,先奏明皇帝,由皇帝交付大臣集体商议,商议形成的意见再奏请皇帝决定。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如犯十恶者,不适用上述优待。
  (2)上请。上请是一种兼有程序及实体方面内容的法定优待方法。《名例律》规定:“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即上述人员犯死罪,由有关官员列举所犯事实及符合上请规定的情形,指明应判死刑的等级,直接奏请皇帝裁决。如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但如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不适用上请的规定及减刑的优待。可见上请适用的对象比八议广泛,但条件较严,范围较窄。
  (3)减。指犯流罪以下,享有减刑一等的优待。《名例律》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可见减刑规格低于上请(不适用于死罪),但享有减刑的对象比上请更宽泛。
  (4)赎。指官员及其亲属犯流刑以下罪,可以用铜赎抵刑罚。《名律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为可以适用赎刑的对象,前提条件是犯流刑以下罪。但也有限制,即优先适用官当之法。如犯流刑、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过失杀祖父母、父母)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等重罪,不适用减、赎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某些罪被判徒刑、流刑者,可以用一定时期内撤免官职的方法来抵免刑罚。《名律例》“官当”条专门规定了适用官当的具体方法。
  ……
  • 编者万安中,曹秀谦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5468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3.25
  • 出版时间2014-07-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03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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