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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文丛·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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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46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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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法律史学文丛·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
  • 商品编号:11466714
内容简介
  汉代是中国中古时期经济发展的第1个高潮期,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影响颇深。其法律既承袭了先秦法制,又有极大发展。
  《中国法律史学文丛·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依据原始资料汉简,又印证于史籍,梳理了汉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汉代的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及汉代的对外贸易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史学文丛·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在写作上有两个特点:一是尽可能利用出土文献,再佐证以文献史籍,在史实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二是依罗马私法体系梳理,全书层次清晰,且贯穿了比较法史的思维方式。
  《中国法律史学文丛·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通过史实为中国民法溯源,驳斥了“中国古代无民事法律”的偏见,是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著作。
作者简介
  冯卓慧,1937年生,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1959年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1987-1988年,由教育部公派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从事中外法律文化研究。
  独著有《罗马私法进化论》(获陕西省人文社科二等奖)。与胡留元合著《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西周法制史》(均获陕西省人文社科二等奖)、《夏商西周法制史》(获2009年司法部科研一等奖、第二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三等奖、2009年陕西省人文社科一等奖)。
  共发表论文70余篇,多篇获省级奖。代表性论文有“罗马法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司法部九·五优秀论文奖)、“殊途同归--两大法系契约法原则从近代到现代的演进”(发表于台湾《法令月刊》2008年5月号)。
  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史。
目录
第一章 汉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居民的民事法律权利能力
一、汉代“士、农、工、商”四种居民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二、各等居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完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圣王”
(二)依等级身份制而形成的受限制权利能力者
(三)庶民百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汉代的物和物权法
一、汉代物的概念和分类
二、所有权、占有权及其保护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占有权的法律保护
三、他物权
(一)地役权
(二)质权
第三节 汉代的债法
一、汉代“债”的概念
二、契约关系形成之债
(一)买卖契约
(二)雇佣契约
(三)借贷契约
(四)其他契约
三、侵权行为形成的债
(一)汉律中有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
(二)史籍记载的关于土地权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第四节 汉代的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宗法制度与汉代的婚姻家庭继承法
二、汉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同姓不婚”的原则
(二)“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制
(三)婚姻年龄的规定
(四)结婚的“六礼”礼制
(五)父母、夫妻、子女家庭关系
(六)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三不去原则
三、汉代的继承法
(一)身份继承
(二)财产继承
第五节 汉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告诉
(二)传讯验问
(三)判决
(四)执行
三、上诉制度
四、调解制度
……
第二章 汉代的经济法律制度
附录:史籍记载的关于动产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三、他物权
  (一)地役权
  罗马法学家在分析人对物的权利时,首先将之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物的权利,也就是人们通常称之为所有权的,它被罗马法学家视为最完全的权利,在完全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永继的。这便是罗马法上所有权的三个最主要属性。但是,在一个私有经济发达的社会,在一个商品经济繁荣的社会,在一个人与人密切交往的社会,人们的经济交往绝不可能只是独来独往的。经济活动和自然条件必须使人们的物权关系有时要发生在对别人物上的权利。这种产生在别人物上的权利,罗马法学家将之统称为“他物权”,即所有人或占有人在他人物上可以享受而使自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使各方所有权人不能产生利益矛盾,或有利益矛盾时,受损害一方的权利能获得公平的补偿。因此,他物权是有法律限制的,故又叫限制物权。在罗马法的这些限制物权中最早就有一种被称为“地役权”的权利被法学家归纳了出来。
  罗马法学家说:“地役权是为一块被称作需役地的土地而设立的,它几乎被视为该需役地的附属品和它的一种品格。这种权利当然归需役地和所有主所有,权利人随需役地所有主的更迭而更换。……地役权应当直接给土地而不是脱离土地给人带来功利。”①把这段比较拗口的法律语言剖析开来,它是说地役权是给予一块需要另一块土地为之供役服务的土地,也就是为一块需役地而设的权利,这种权利被视为这块需役地的附属品,它与需役地不可分割。也就是说,当需役地的自然情况继续存续时,需役地所需要的这个地役权就必然法定地存在。它不因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供役地的所有权人的变化而变化。譬如张三的一块地与王五的地相连,为了土地灌溉的原因,修通灌溉的小沟渠时,张三可以将从王五土地上流经的公共水流的水再延伸引向自家的土地。即使以后张三将该土地出卖给李六,李六也因此享有从王五土地上沟渠内延伸引渠灌溉的权利。即使王五将自己的这块地卖给金七也一样,前一块需役地仍享有从供役地引水灌溉的权利。所以,地役权不是为某人设立,是为两块相连的土地,一块需役地需从另一块供役地上享受某种权利而设的。所以地役权几乎是自然附属于需役地上的权利。显而易见,它是与最早的农业经济紧密相连的。罗马的地役权分类较细,但是乡村地役权中的用水权应当是其中最早的。彭梵得说:“乡村地役权是最古老的役权,并且属于'要式物'之列,……引水权无疑是最早的役权。……引水权是从他人土地取水或经他人土地引水的权利。”①
  中国的汉代,没有使用罗马法上地役权的法律名词,但是作为一个农业经济大国,用水灌溉是必须解决的大事。一个以大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央集权制的政府,要解决的首要大事是水利灌溉,同时它还要细致入微地调解好水流灌溉中流经各家私有地时的法律问题。因此汉代已经有很详尽的水法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它实际上就是罗马法中地役权之最重要的乡村地役权之引水权问题。
  ……
  • 著者冯卓慧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099158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8.625
  • 出版时间2014-05-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58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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