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第17辑)-预付365_综合福利消费平台
0 购物车
商品详情
首页 > 图书> 法律> 司法制度 > 司法改革论评(第17辑)
司法改革论评(第17辑)
商品价格: ¥45.60 [定价  ¥54.00]
商品编号: 11462849
服      务: 图书 负责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商品运费: 全站满99包邮,不满收10元,实际运费以支付页面金额为准。
温馨提示: 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购买数量: - +
365商城不参加品牌方的满减优惠及赠品活动
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司法改革论评(第17辑)
  • 商品编号:11462849
内容简介
  《司法改革论评(第17辑)》汇聚了一些司法和诉讼法领域的新观点和新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制度之发展、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初探、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及其判断规则、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葡萄牙仲裁司法监督机制述评等。
作者简介
  张卫平,男,山东人,1979年考入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先后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同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代表著作:《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992)、《破产程序导论》(1993)、《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2004)、《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r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卷首语
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
理论纵横
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制度之发展
追求表面的公正还是实质的认同
——论刑事事实认定疑案的解决路径选择
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凝练东亚法律文化,共建区域司法共识
——东亚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澳门的发展
简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修法的指导理论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及其判断规则

诉讼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如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社会热点问题的思考
检察立案监督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为考察对象
通过判决说理促进司法公正
——以新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为背景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初探
刑事庭前会议实务探析

审判实务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的司法公正性探讨
——以《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为视角
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实践与难题
——以兵团五家渠法院为样本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
司法公正与既判力之衡平
——以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视角
论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
博饼民俗商业化运作中的法律规制
——解读一起博饼合同纠纷案

实证研究
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
调研报告
南沙新区建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运行情况的
调研报告
关于龙岩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
调研报告
社会转型时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以厦门市无讼社区的实践为基础
东莞调研
基层司法如何实现案件的分流与集约
——“东莞一院”快速处理中心的启示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调解难之对策
东莞第一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调研报告
石龙法庭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探析
石龙法庭推行社区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域外司法
葡萄牙仲裁司法监督机制述评
波兰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英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
俄罗斯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
法国调解人制度探微
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
精彩书摘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
  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新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增加了一系列新规定,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体现了重视程序公正的现代诉讼理念。这些新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也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一、新刑诉法侦查程序的修改利于侦查活动
  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程序
  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虽然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侦查讯问的程序规范上存在一定缺陷。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传措施。采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问。这里对超过12小时的拘传作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不仅要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而且还应当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就是说,一般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送交看守所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讯问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以上规定,新刑诉法着重防止侦查讯问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现象,有利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的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了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补强和保障。
  (二)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力
  新刑诉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为技侦权的适用主体。这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延伸至技侦活动提供了契机。①为了提升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一方面是基于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身份上的特殊性以及案件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导致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地破获此类案件,有必要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另一方面也符合联合国有关公约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项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
  ……
  • 编者张卫平,齐树洁
  •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1550052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4-04-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84
  • 正文语种中文

温馨提示

由于部分商品包装更换较为频繁,因此您收到的货品有可能与图片不完全一致,请您以收到的商品实物为准,同时我们会尽量做到及时更新,由此给您带来不便多多谅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