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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公正高效权威视野下的民事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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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42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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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公正高效权威视野下的民事司法制度研究
  • 商品编号:11420386
内容简介
  本书以审前程序为场域提出这样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活动,排除一切滥用权利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法官在控制、裁判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时,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本书的观点是:以“两个基本原则+两个基本结构+五项基本制度+两个基本保障”来描绘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未来面貌。两个基本原则指对话原则及诚信原则,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支撑整个审前准备程序;两个基本结构指“准备程序→最终开庭审理”的结构及“法官控制下的当事人主义”的结构,前者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对话与交流,后者有利于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两层含义的融合;五项基本制度包括失权制度(证据失权与观点主张失权)、为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交流提供时间与空间的会晤制度、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手段的开示制度、要求当事人以诚信方式从事审前准备活动的行为规则和以衡平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为核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两个基本保障是律师制度保障及法官选任制度的保障。
作者简介
  宋朝武,汉族,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公证与调解制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多次参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立法与修改工作,主要著作包括《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法学》、《仲裁法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调解立法研究》等,并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
目录
第一编 司法公正进路的民事司法制度建设
第一章 民事司法与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互补
一、民事司法的局限性
二、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三、域外司法ADR的考察及比较分析
四、中国的ADR-司法ADR诉前调解
五、中国的ADR-强化人民调解制度
六、中国的ADR-仲裁制度
第二章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中法官职权的调整
一、司法
二、我国法官的职权是否应当弱化
三、法官在立案阶段释明权的加强
四、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技术性调整——推定
五、法官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章 以审前准备程序为进路对审判结构调整的研究
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
二、核心机制之一:对话原则
三、核心机制之二:诚实信用原则
四、从对核心机制的保障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
五、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核心机制保障方面的制度
六、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构建

第二编 司法效率进路的民事司法制度建设
第一章 确保实现民事司法效率的两项原则
一、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
二、集中审理原则
第二章 效率进路的民事证明制度
一、完善证明责任制度促进证明效率
二、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第三章 司法调解的效率价值
一、司法调解效率价值的意义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调解效率问题的理论分析
三、提高司法调解效率的对策
四、司法调解的社会化
第四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一、简易程序之基本问题研究
二、小额诉讼程序之基本问题研究

第三编 司法权威进路的民事司法制度建设
第一章 我国民事司法权威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权威缺失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面临的严重挑战
二、我国民事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分析
三、重塑民事司法权威的路径分析
第二章 司法权威与民事再审机制改革
一、现行民事再审机制中破坏司法权威的主要因素
二、民事再审理论的完善
三、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第三章 司法权威与民事执行机制改革
一、现行民事执行机制的现状及其对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
二、重新配置民事执行权,完善民事执行机构设置
三、改革执行拍卖方式,完善执行财产的变价机制
四、重视执行当事人权利保护,完善民事执行救济机制
五、强化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六、加快执行单独立法进程,实现民事执行有法可依
第四章 司法权威与司法环境建设
一、司法环境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二、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四、理性对待媒体的作用
五、确保司法与国家、执政党政策保持适度距离
后记
精彩书摘
  9.证据规则的释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条和第33条的规定,立案法官应制作规范的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以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鉴于目前大部分当事人相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其传统诉讼观念的转变和对民事证据规则的认可将是一个很长的渐进过程,在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中必须对证据规则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进行详细的释明后当事人才能正确运用的现实状况,立案法官应该针对个案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中规定的当事人比较陌生内容如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综合衡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规则的适用、免汪事实、涉外证据、对附具中文译本的要求等进行详细的释明;根据当事人所述,给当事人指明证据收集的方向、途径、说明证据所应具有的形式,合法收集的方法。对于文化水平低,经立案法官反复说明仍不能领会举证要求的当事人,提示当事人到当地司法援助机构请求司法援助。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立案法官在履行释明义务时.不能妄加评议,告诉当事人应由庭审法官在庭审中依法予以认定。
  10.诉讼风险的释明
  立案法官应及时将印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举证超过时限、举证不能、逾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风险,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诉讼或申请执行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讲解,引导正确调整诉讼方向,避免不应有的诉讼风险。
  11.程序性事项的释明
  例如,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方面的程序和诉讼费用的交纳、各种程序的审限、程序性权利行使的期限等问题。程序问题本来是公开化的问题,不存在因个案的案情不同造成程序不同而进行各案的分析判断,只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程序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同,才产生释明权的需要。在一审诉讼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他们并不清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打官司的常识,如何规范自己的诉讼行为,立案法官运用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进行诉讼和理性对待审判结果。
  ……
  • 著者宋朝武,等
  •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15671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21.0
  • 出版时间2013-11-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22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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