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文库6: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预付365_综合福利消费平台
0 购物车
商品详情
首页 > 图书> 法律> 法律史 >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文库6: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文库6: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
商品价格: ¥29.50 [定价  ¥35.00]
商品编号: 11351534
服      务: 图书 负责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商品运费: 全站满99包邮,不满收10元,实际运费以支付页面金额为准。
温馨提示: 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购买数量: - +
365商城不参加品牌方的满减优惠及赠品活动
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文库6: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
  • 商品编号:11351534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山东工商学院法学文库6: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以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为核心,主要探讨了法律意识是什么、法律意识变迁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发生了哪些变化、哪些因素影响着法律意识的变化、怎样促使法律意识现代化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作者简介
  姜起民,河北省涞源县人,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曾在《求实》、《理论与改革》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一项,出版专著《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一部。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三、本书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六、研究综述

第一章 法律意识的概念、分类、结构、功能
第一节 法律意识概念分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视域中的法律观
二、苏联学者的法律意识概念之解读
三、中国学者的法律意识概念之见解
四、法律意识之我见
第二节 法律意识的分类
一、法律意识主体分类
二、法律意识内容分类
三、法律意识性质分类
四、法律意识价值分类
第三节 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功能
一、法律意识结构
二、法律意识功能

第二章 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根基
第一节 儒家法律文化
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主要内涵
二、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影响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法制建设状况
一、法制建设初创阶段的成就
二、法制建设失误时期的法制理念
第三节 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的现实经济基础
一、市场经济与法治
二、市场经济孕育的法律意识
第四节 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的现实政治基础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政治发展状况
二、政治发展对法律意识变迁的意义

第三章 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
第一节 执政党法律意识变迁——从人民民主法制观到社会主义法治观
一、人民民主法制观与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异同
二、从人民民主法制观到社会主义法制观
三、从社会主义法制观到社会主义法治观
第二节 立法机关法律意识变迁
一、立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到“权利主义”
二、权力行使意识:从“橡皮图章”到真正的权力机关
三、立法程序:从“一次性审议通过”到立法过程民主化
第三节 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变迁
一、行政理念:从“行政法制”到“行政法治”
二、官民地位:从“民告官”到“官告民”
三、执法方式: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第四节 司法机关法律意识变迁
一、价值理念:从专政工具到民权保障
二、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趋向当事人主义
三、公正追求: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
第五节 社会法律意识变迁
一、法律认知:由片面到全面
二、法律遵守:由被动到主动
三、法律运用:由私了到诉讼
四、法律关注:由消极到积极
五、法律评价:由感性到理性

第四章 冲突·矛盾·整合: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的相关变量分析
第一节 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与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冲突
一、法治现代化的不同模式及其选择
二、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的必然性
三、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与现代法律意识构建的冲突
第二节 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基本矛盾分析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
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矛盾
三、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司法权“疲软”之间的矛盾
第三节 法律意识结构对法律教育形式的整合
一、我国法律教育形式
二、法律意识结构的层次性与法律教育形式的契合性
三、法律意识结构视域中的法律教育资源整合

第五章 法律意识现代化路径分析
第一节 树立司法权威,培养社会法律信任感
一、法律信仰命题质疑
二、树立司法权威:法律信任生成之关键
三、司法独立的本质与树立司法权威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提高执政党法律意识,引领现代法律意识潮流
一、提高执政党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二、执政党引领现代法律意识的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葛兰西的“法与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国家和法的暴力镇压职能,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认为国家和法的职能不仅仅限于镇压与强制,还包括“同意”,法是创建社会同意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一观点由葛兰西首创,并贯穿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意识形态”的问题之中。根据葛兰西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已经不是单纯地通过国家机器的武力强制所获得的,而是通过依靠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来争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获得的。市民社会不再被认为是与物质生活相对应的领域,而是由政党、工会、教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和各种新闻媒体等舆论机构所组成的意识形态领域。上层建筑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产物,政治社会的领导权通过强制来实现,市民社会的领导权通过教育来争得大多数人的“同意”来实现。而法律成为国家对每个人不断进行教育、使人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步调一致的工具。葛兰西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与先前保守的统治阶级的法律观相比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资产阶级把自身看做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有机体,能够吸引整个社会,使之被同化而达到他们的文化和经济水平。国家的职能已经在总体上发生了改变,国家已经变成了“教育者”。①
  阿尔都塞在葛兰西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把国家机器分为镇压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葛兰西的市民社会领域被称为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普兰查斯根据结构主义理论提出了法是社会各种力量黏合剂的论断,进一步发展了葛兰西和阿尔都塞关于法的意识形态功能。
  第二,哈贝马斯的“法的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在对晚期资本主义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尽管资本主义已经实行“由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但其仍然还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合法性的危机,而树立合法性又以建立“信任”为基础。他指出:“一个统治制度的合法性,是以被统治者对合法性的信任为尺度的。”①信任的实现是通过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来完成的。
  法律同样存在着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在《事实与有效性》一书中把法律定位于“事实与有效性之间”,并揭示了法律的纯粹事实性和法律对合法性要求之间的张力。法律的事实性在于,法律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和强制的手段。但是法律仅仅凭借其强制力迫使人服从是不够的,它必须同时得到人们的认可,从而使人们自愿地服从法律。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合法性。“由于国家权力媒介是用法律形式建构起来的,因此,政治秩序依靠的主要是法律的合法性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仅要求得到接受,或者说,法律不仅要求得到实际承认,而且要求值得承认。”②
  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哈贝马斯交往活动理论,没有体现交往活动中的分散形式的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合法的法律。为了解决法的事实性与法的有效性的有机统一问题,实现法的合法性,哈贝马斯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他说:“一种法律秩序之为合法的程度,确实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确保其公民的私人自主和政治公民自主这两种同源的地位;但与此同时,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也是归功于交往的形式——只有通过这种形式,这两种自主才得以表达和捍卫。这是一种程序主义法律观的关键。”
  ……
  • 著者姜起民
  •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1433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9.0
  • 出版时间2013-10-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76
  • 正文语种中文

温馨提示

由于部分商品包装更换较为频繁,因此您收到的货品有可能与图片不完全一致,请您以收到的商品实物为准,同时我们会尽量做到及时更新,由此给您带来不便多多谅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