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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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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31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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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结果加重犯结构研究
  • 商品编号:11313082
内容简介
  《结果加重犯结构研究》表现出如下特点:主题集中:论著集中围绕结果加重犯的结构而展开,这使论著有了较大的空间得以纵深开拓,充分显示出专题研究所应有的具体与深入;资料翔实:论著广泛地搜集了中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较好地把握了同类研究的思想前沿,在重要知识的比较与分析中将主题研究向前推进;密切实际:论著不仅从刑法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结构的应然作了深入剖析,而且在研究中密切关联立法与司法实际,避免了过于空泛的结论。总体而论,著作的研究方法得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背景知识阐释充分,兼顾中外相关制度、形式与实质;分析入理深入,观点明确;行文流畅,语言准确,写作规范。
作者简介
  郭莉,女,汉族,1981年11月生,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兼职编辑。本科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硕士、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期间连续三年荣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曾挂职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目前已在《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犯罪学》,合著、合译著作三部,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结果加重犯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比较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的起源及历史沿革
一、结果加重犯的起源
二、结果加重犯的法制沿革
三、结果加重犯在我国立法上的发展
第二节 英美法系重罪谋杀罪原则引介
一、英国重罪谋杀罪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美国重罪谋杀罪原则的发展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原则比较研究
一、结果加重犯模式评价
二、重罪谋杀罪模式评价
三、两种立法模式之比较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与加重根据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本质探究
一、单一形态论
二、复合形态论
三、危险性理论
四、本书见解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刑罚加重缘由考察
一、肯定论
二、废除论
三、本书见解

第三章 结果加重犯客观结构研究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客观构成要素分析
一、基本行为的性质限定
二、加重结果的具体要求
三、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关系类型
第二节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关联判断
一、结果危险理论
二、行为危险理论
第三节 国内实务立场与学说态度综介
一、国内司法实务立场
二、学说观点归纳整理
第四节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成立要件
一、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二、直接性要件的检验

第四章 结果加重犯主观结构研究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之责任理论
一、早期见解
二、近期见解
三、本书见解
第二节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责任形态
一、基本犯罪的责任形态
二、加重结果的责任形态
第三节 国内实务见解与学说态度综览
一、司法实务判例
二、相关学说归纳整理
第四节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成立要件
一、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责任内涵
二、结果加重犯的几种组合形态

第五章 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
第一节 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犯罪形态辨析
一、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
三、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四、结果加重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我国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一、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类型
二、几个有争议的犯罪
附: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总整理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实现关系即可?不过,经由强奸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可知,本罪所要求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重伤、死亡间特有的危险实现关系是指施行暴力行为、现场死伤威胁行为与奸淫行为时所内含的发生重伤、死亡危险。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之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由于强奸犯罪中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含有致死、伤被害人的高度风险,因此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只要没有其他限制归责的事由且行为人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成立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加重法定刑。例如,扼住被害人喉咙导致其窒息死亡;或者被害人因受到刺激死亡或精神失常的,①即属于强奸罪特有的危险。
  同时,与抢劫罪一样,强奸罪也是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即该罪的成立需要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个方面。通常而言,此类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实施了强制行为,目的在于迫使被害人从事他所希望的行为,如进行性行为或是容忍取走财产。由于强制行为能够压制被害人进而实施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行为,因此,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是在开始性交前或取得财物前的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手段行为即已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而较少的有在性交过程或取财过程中产生重伤、死亡的结果。也因此,立法者规定强奸致死、重伤罪与抢劫致死、重伤罪的规范目的就在于防止强制手段行为产生死亡、重伤结果。可见,强奸致死、重伤罪所要求的直接性只是强制手段行为或性交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特有危险的实现关系。即使行为人没有完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行为,但只要基本犯罪强制手段实施与死亡结果间具备直接性,仍可以以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当然,如果重结果与行为人无关,而是被害人自己决定自杀、自残;或者行为人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杀人灭口的,则不符合直接性的要件。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刑法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就排除了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也以该罪结果加重犯论处的可能,这里的侵害对象仅指被强制性交之人,或为了实施性交而被施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人,而不能包括赶来帮助被害人却被施以强制行为的第三人。
  (四)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罪①
  与前述犯罪一样,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性判断同样要区分是已经发生放火烧毁结果进而导致重伤、死亡的才能成立直接陛,抑或是放火行为本身造成重伤、死亡即为已足?对此,理论上存在较多争议。有意见认为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罪在性质上属于必须先产生基本犯罪结果,才能论以结果加重犯的类型。
  ……
  • 著者郭莉
  •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11352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3-04-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5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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