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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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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23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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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
  • 商品编号:11238697
内容简介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沿袭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贯秉承的以事实案例和数据统计为根据的研究理念,高度贴近市场与实践,以专业的高度、公正的观点,全面分析了2012年信托业发展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操作性的方案,并对2013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和趋势作出预测。报告的研究范围涵盖2012年信托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牢牢把握住“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并举”这一主线,从行业分析、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托市场、法规与政策、焦点问题等几个方面,对2012年的中国信托业进行了全景式的回顾、总结、解析,并对2013年的中国信托业进行了展望,提出了一系列既具理论高度又有操作价值的思路、观点和理念,是一部十分难得、极具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行业性发展报告。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是经中国人民大学批准,依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成立的专业研究机构,是我国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的组成部分。
目录
第一章 2012年中国信托业回顾与展望
1.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1.1 2013年宏观全景
1.2 投资
1.3 消费
1.4 进出口和资本账户
1.5 货币和信贷
1.6 物价水平
1.7 汇率
1.8 2013:风险、改革与影响
2.2 012:我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
2.1 弱经济周期下实现稳增长,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上新台
2.2 资产管理市场竞争日渐加剧,政出多门愈演愈烈
2.3 “狼来了”终成谎言,行业性系统风险严密可控
2.4 净资本管理日渐规范,信托公司增资、转型双管齐下
2.5 “稳增长”定调宏观目标,“信政”合作业务再成主角
2.6 守正出奇不断探索,主动管理型银信合作前景广泛
2.7 捕捉热点顺势而为,重点投资领域各领风骚
2.8 机构格局稳中有变,增资“引战”再掀高潮
2.9 2013年趋势展望

第二章 信托机构
1.2 012信托机构数量:小步攀升
1.1 万向信托公司正式获批
1.2 中旅信托重组成功,更名为“民生信托”
1.3 广国投将向中国银监会申请重新登记
1.4 珠海拟组建信托公司,招行负责筹建前期工作
1.5 温州尝试民资设立信托机构
2.2 012信托机构名称变化
2.1 上海陆家嘴增资入股,海协信托变身陆家嘴信托
2.2 江西国际信托更名为“中江国际信托”
2.3 爱建信托换牌更名
3.信托机构资本与股东结构变化
3.1 信托公司增资热情不减
3.2 信托公司重组亮点不断
4.政策导向明显,创新业务准入通畅
4.1 股指期货业务风生水起
4.2 资产证券化新一轮试点重启
4.3 信托公司QDII业务随行情启动
5.信托公司经营分析
5.1 主要财务指标平稳增长
5.2 信托资产规模突破7万亿元
5.3 盈利能力实现跨越式增长
5.4 信托公司投资能力持续增加
5.5 风控能力持续加强,不良资产小幅反弹
6.信托公司人力资源分析
6.1 信托机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
6.2 信托机构人员趋向年轻化
6.3 信托机构人员岗位分布
6.4 信托机构人员学历分布

第三章 信托业务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1.2 012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行概况
1.1 2012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行概况
1.2 发行机构情况介绍
1.3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运用方式
1.4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
1.5 产品期限与预期收益情况
……

第四章 主体多元化:信托市场结构与定位
第五章 2012年信托法律法规评述
第六章 焦点探析:高增长中的挑战及应对
附录1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附录2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附录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
附录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录6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增信及其远期收购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附录7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附录8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附录9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精彩书摘
  近期以来,伴随信托业高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爆发式增长,社会上对信托风险的关注、推断、质疑、猜测、乃至误传不绝于耳。之所以对信托产品风险事件如此关注,甚至危言耸听地预测信托公司即将出现风险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其依据是所谓的“刚性兑付”。因此,兑付风险一时成为信托业界和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以及预期的收益,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仍然需要按照委托人实际投资的信托资产规模和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期收益标准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支付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信托公司出于各种因素考虑而无条件兜底的现象,是信托公司存在的巨大潜在风险,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信托公司以固定管理佣金为主要利润来源的收入模式与“刚性兑付”的敞口风险十分不相匹配,“刚性兑付”其实是扭曲了信托作为一种表外资产的理财产品的本源定位,是“信托理财市场不成熟”①的表现,同时也对信托公司形成了极大的风险压力。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纯属假想的风险传导机制。因为在法律上,“兑付”一词本义是经营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其所负债务所承担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属于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居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均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些都是《信托法》明确规定的。而且,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强制性法律原则,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得以约定加以排除。
  ……
  • 著者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 ISBN9787513623650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22.25
  • 出版时间2013-04-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35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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