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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青少年法律研究系列丛书(2004)6: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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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青少年法律研究系列丛书(2004)6: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
  • 商品编号:11133483
内容简介
《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青少年法律研究系列丛书(2004)6: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侧重于运用比较与历史研究的方法,明确提出了少年刑法这一与普通刑法相对应的命题,试图法条和传统刑法理论框架,详细论证了少年刑法的内涵、少年刑法的起源与流变、少年刑法的理论基础、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少年罪错、保护处分、少年刑罚等基本问题,分析和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我相信该书的出版不仅会推动更多的学者关注少年刑法这一课题,也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刑法的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姚建龙,1977年生,江西永丰人。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三级警司,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助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副主任、法学博士生;兼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干事、学术秘书;受聘为团中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顾问组成员、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家督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徐汇区青少年事务督导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少年法学、犯罪学、刑法的边缘。
  在《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研究》、《青年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在《法学家茶座》等刊物上发表随笔多篇,论文中多篇为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要著作有:《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独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合著)、《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合著、副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合著)、《英国保释制度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副主编)、《青年工作学》(合著)、《上海青年志》(参编)、《中华刑法论》(校勘)等。论著曾获省级以上奖励多次。
目录
导论 走出成人刑法的樊篱
第一章 什么是少年刑法
一、“少年”之辨
二、少年刑法的界定
三、少年刑法的起源与流变
第二章 少年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亲权之保护主义观念
二、法社会学之社会连带理论
三、刑事实证学派之刑法的二元分离
第三章 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
一、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二、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
三、从社会防卫到儿童最大利益
四、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
五、从刑法一般化到刑法个别化
第四章 我国少年刑法的沿革与反思
一、近代以来少年刑法的沿革
二、少年刑法发展现状与反思

上篇 少年罪错
第五章 不良行为
一、域外法例与比较
二、不良行为的提出与界定
三、不良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其反思
第六章 少年犯罪
一、少年犯罪的界定
二、少年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以少年强索行为为视角
三、少年刑事责任
四、混合犯罪
五、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的特殊问题

中篇 保护处分
第七章 保护处分的基本问题
一、超越刑罚·超越保安处分
二、保护处分的基本原则
……
下篇 少年刑罚
附录: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决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一、超越刑罚·超越保安处分
  (一)保护处分概述
  “少年法之理论在刑事法中独立自成体系,在少年犯罪处置上由‘处罚’演进为‘保护’,不仅对少年犯避免动之以刑,代之以教育方法加以改善,而且就未犯罪之虞犯少年,亦以教育之方法预防其犯罪,此种‘代替刑罚之教育方法’,即所谓保护处分也。”简单地说,保护处分即少年罪错处遇中具有替代刑罚性质的措施。
  关于保护处分的名称,日本《少年法》与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均直接称为“保护处分”,德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和澳门地区多称为“教育处分”。笔者赞成使用“保护处分”这一名称。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名称一方面强调了少年刑法保护主义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汉语“教育”一词蕴含有惩罚的含义和对施教者权威的绝对屈从,容易引起误解。因此“保护处分”一词更为妥当,既不失教育的内涵,又可以避免教育处分一词的负面效应。保护处分的法理渊源在于国家亲权思想,而其实践可以追溯到公元10世纪左右。英国撒克逊王安息尔斯坦(Athelstan)曾经颁布法律,规定对少年犯应加以保护管束。1704年教皇克利蒙十一世(Glement XI)曾在罗马的圣密启尔(Hospital of Micheal)建立教养院,收容游荡无业之少年,施以训导。这些都是现代保护处分的滥觞。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规定由专门的少年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少年失教、失养、孤苦无依的保护案件;对于犯罪少年,应以保护处分代替刑罚,由此开创了“以教代罚”的少年刑法传统,并为世界各国少年刑法所继承和发扬。1950年海牙国际监狱第12次会议明确提出:“对于少年人犯罪的处理,应逐渐舍弃刑罚,而改为矫正方法。”现代少年刑法发育成熟的国家,无不奉行“以教代罚”的原则,规定保护处分具有优先于刑罚适用的效力。从各国保护处分的适用对象来看,保护处分主要是替代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的刑罚,使之免受刑罚的制裁,有的国家还基于预防和保护的思想将保护处分扩大适用于虞犯少年。
  ……
  • 著者姚建龙
  • 编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
  •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81109052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0.875
  • 出版时间2005-03-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22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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