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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 私募基金的管理(中信私募股权系列) 刘兴业任纪军 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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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 私募基金的管理(中信私募股权系列) 刘兴业任纪军 中信出版社
  • 商品编号:11150208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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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信私募股权系列丛书·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私募基金的管理》是一本基于中国国情介绍私募股权实物运作的图书。中国一套有关PE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丛书。拿来即用的一本实务书。两位作者刘兴业、任纪军,一个专于实践,是私募股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一个专于理论,是中科院的经济学教授,他们在《中信私募股权系列丛书·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私募基金的管理》创作中取长补短,达到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中信集团董事长常振明、北京产权交易集团董事长熊焰推荐。
内容简介
基于在中国本土的基金管理,结合新实例对基金管理进行介绍。《中信私募股权系列丛书·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私募基金的管理》把独创性的理论,领先性的战略,成功的案例和实用管理办法融于一体,提高可操作性和可读性,把私募基金的核心管理办法作为重点,从全部业务环节进行梳理指导,可直接用于实践操作,这在这一新兴行业专业书中是。
《中信私募股权系列丛书·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2):私募基金的管理》分为十章,按照基金企业管理的各个阶段,对各个操作细节进行了详细论述,分别介绍了基金投资的战略管理、调研立项期的管理、谈判签约期的管理、整合运作期的管理、私募股权退出期的管理、基金的风险管理、基金企业业务规范、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选取、集团公司PE业务规范等内容。
把领先性的战略、成功的案例和实用的管理办法熔于一炉,提高了可操作性和可读性,体现了思想的深度和实践的厚度。
作者简介
   刘兴业,专于实践,是私募股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任纪军专于理论,是中科院的经济学教授。
目录

序二
前言
第一章 基金战略和投资的全流程管理
第一节 编制基金战略
第二节 投资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调研立项期的管理
第一节 项目的信息及其筛选
第二节 调研立项的管理

第三章 谈判签约期的管理
第一节 谈判需要借助的优势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三节 投资分析
第四节 合同谈判
第五节 公司评审

第四章 整合运作期的管理
第一节 投后管控和服务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外派人员参与被投企业管理
第四节 被投企业的财务分析
第五节 投资项目的评价
第六节 资本市场投资情况分析汇报

第五章 退出期的管理
第一节 退出期的管理
第二节 全球各金融中心上市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PE基金退出分析

第六章 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二节 PE投资企业风险预警
第三节 PE基金财务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第七章 基金企业业务规范
第一节 基金企业管理报告
第二节 基金企业月度报告

第八章 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 基金管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节 基金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章 中介机构选取
第一节 基金企业外聘律师管理规则
第二节 外聘律师(事务所)规范
第三节 顾问服务协议

第十章 集团公司PE业务规范
第一节 PE业务发展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节 金融事业部战略
第三节 投资运作流程的汇报
……
附录1 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附录2 投资企业管理指引
附录3 国家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定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四节 合同谈判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1.陈述与保证条款
  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均应保证其真实性。尤其关于公司负债情况,买方应要求出卖人就公司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清单,并保证除该清单上所列债务外,对其他人不负任何责任。陈述与保证条款内容对于股权转让双方而言都极为重要。
  2.履行契约期间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可即时履行,即卖方交付标的物股票,而买方交付价金。但是可能基于某些理由,使收购契约签订后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价金。其理由可能是因为需等待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此项股权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有效,或者买方还需再做一番审查后交割。此外,也可能需取得供应商、客户的同意,因为其与该公司的契约中规定,如公司控制权有变更需其同意,方可延续卖方与该第三人原有的合约,否则可终止契约。
  3.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
  契约履行的条件是指,如果一方没有达成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抗辩的权利,可以在对方尚未履行预定的条件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完成交易)。契约履行的义务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至交割日时,双方于本次交易行为中,所做的一切陈述与保证均属实;双方均已依收购契约所订的条款履行其义务,如卖方已依约提供有关报表,以供买方审查;股权转让交易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权及核准;双方均已取得本项目股权转让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尤其是各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决议;待一切条件达成及义务履行后,双方开始互相转让股份或者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及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卖方应于交割日将股份转移的一切有关文件交付卖方,同时,买方亦应依约支付价金给卖方。
  4.股票及价金的提存
  在跨国性的收购活动中,如果双方没有足够的信赖关系,为了确保双方均能诚信履约,在收购契约签署的同时,也可约定将股票与价金提存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提存的意义在于双方将尚未转移户的股票及价金,提存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经双方指定授权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处取回股票或价金。
  5.交割后公司的经营管理
  如果股权转让受让方取得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全部资产,那么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控制权。日后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自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制定。如果仅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应按照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关经营管理的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6.损害赔偿条款
  如果某方违反契约的规定,另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通常是最难以达成一致的项目之一。
  7.其他常见的条款
  其他常见的条款包括:此项交易所发生的赋税及费用由哪一方负担,风险分担的问题等。
  ……
  • 著者刘兴业,任纪军
  •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
  • ISBN9787508636740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28.5
  • 出版时间2013-03-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40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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