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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庭审直播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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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网络庭审直播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
  • 商品编号:12576748
产品特色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播放。庭审直播主要有广播、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由于理念的不同,庭审直播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院对“薄熙来案”进行了审理,该院通过170多条微博,发表了近16万字,对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吸引了数亿名观众。通过“网络自媒介——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我国,但是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却是第一次。网络庭审直播是我国审判公开的重要的现代化形式,它把我国审判公开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网络庭审直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需明确其利弊,对其进行规范。
  我国大陆对“直播庭审问题”的研究,随着直播方式的转变而大致掀起了三次高潮。第一次为1998年至2000年,随着电视直播庭审的产生,研究主要围绕着“公众传媒的介入能否影响司法独立性”展开,代表性案件为“綦江虹桥案”;第二次为2009年至2011年,随着网络直播庭审而产生,直播庭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研究主要围绕“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展开,代表性事件为全国首家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正式开通;第三次为2013年至今,随着微博等自媒介的普遍化,网络直播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主要围绕着“网络直播庭审的利弊”展开,代表性案件为“薄熙来案”。
  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和直播,许多国家经历了由禁止到开放的过程。例如,美国对庭审直播的收与放,经历了反反复复的曲折历程。在法庭上对各种媒介的使用,美国人总是走在前面:1925年,第一个收音机直播案件;1953年,第一个电视录播案件;1955年,第一个电视“现场直播”案件;2007年,第一个使用“推特”(Twitter)的网络庭审直播案件;2009年,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给记者西尔维斯特发出了在审理过程中发布推特实时更新的许可令,标志着记者在法庭上使用微博直播庭审获得了美国地方法院的认可。现在的美国,记者可以经许可或者默许使用微博对庭审进行直播。又如,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成立,该院成立伊始就向社会宣布,为了让公众了解本国司法体制,理解大法官在法治社会中的关键作用,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将允许电视、广播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完全打开了庭审直播的大门。再如,在法国,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录播法庭审判同样经历了富有争议的过程。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但是,立法界和理论界对该条规定一直争论不休。这一争论后来因1985年7月11日旨在设立视听档案的法律而宣告终结。其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庭审辩论中使用电视直播。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青年项目“网络直播庭审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S(2014)Y08,主持人张悦讲师】的主要成果,课题鉴定等级为优秀。


内容简介

 

本书是针对现阶段我国审判公开的重要方式——庭审直播制度,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进行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庭审直播的基本理论、域外制度比较、我国庭审直播的发展演进和网络庭审直播的兴起、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证考察,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具体建议。


作者简介

张悦,女,1983年6月生,黑龙江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审判制度、民事执行程序,曾多次参加或主持国jia级、省部级课题,发表《日本诉讼标的论争回顾——兼论诉讼标的概念的体系性与相对性》《“互联网+司法”之网络庭审直播问题实证研究》《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民事执行制度的意义和课题——与日本法的比较考察》等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庭审直播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庭审直播的概念和类型

  一、庭审直播的概念

  二、庭审直播的类型

  第二节 庭审直播的制度功能

  一、司法公开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对司法公正及公正司法的重要监督三、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方法

  四、提升司法公正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对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六、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鲜活的样本

  第三节 庭审直播的法理分析

  一、司法知情权理论

  二、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理论

  三、公民权利保障对司法公开的内在需求

  四、网络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现代化形式

  第四节 网络庭审直播的特点和优势

  一、现阶段网络庭审直播的类型

  二、网络庭审直播的特点与优势

  三、对网络庭审直播的质疑

  第二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庭审直播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第一节 美 国

  ……

  第二节 英 国

  ……

  第三节 日 本

  ……

  第四节 国际准则与其他国家

  ……

  第五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庭审直播形式总结

  ……

  第三章 我国庭审直播的发展及网络庭审直播的兴起

  第一节 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审判公开与庭审直播的法学原理联系

  二、审判公开的制度演进

  三、有关庭审公开、庭审直播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发展及代表性案例

  一、网络庭审直播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

  二、网络庭审直播的代表性案例及社会效果

  第三节 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立法对网络庭审直播的保守态度

  一、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二、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制度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数据统计的范围及分析方法

  一、数据统计的调查样本及时间范围

  二、数据获取及分析方法

  第二节 我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庭审直播开展情况分析

  一、作为网络庭审直播载体的法院官方网站的建设情况

  二、网络庭审直播开展情况

  三、网络庭审直播开展的地区差异

  第三节 对100家全国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分析

  一、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情况

  二、官方网站上开通网络庭审直播状况

  三、网络庭审直播的形式

  四、网络庭审直播效果评估

  五、网络庭审直播案件种类及案件数

  六、网络庭审直播开播时期

  第四节 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运行情况描述

  一、总体运行初显常态化

  二、网络庭审直播体系和直播模式日趋成熟

  三、网络庭审直播日趋制度化

  第五节 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

  一、 各地区网络庭审直播发展不平衡——物质保障和政策引导对于庭审直播发展的重要性

  二、 网络庭审直播形式化——司法行政、司法政策对于庭审直播的影响

  三、 直播体系和模式不规范——缺乏全国统一的庭审直播体系和模式要求

  四、 对于庭审直播制度的价值认识过于单一 ——忽视了庭审直播对于法庭记录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五、缺乏完善的庭审直播规则——现行规则可操作性低

  六、 庭审直播社会效果的有限性——法院自身欠缺司法公开自觉性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制度的措施

  第一节 网络庭审直播原则的确立

  一、依法进行原则

  二、坚持全面客观原则

  三、坚持人民导向原则

  四、坚持科技引领原则

  五、完善体制机制保障

  六、明确目标职能定位

  七、建立舆情监控机制

  第二节 建立网络庭审直播的长效制度机制

  一、明确庭审直播的案件类型和条件

  二、规范直播范围和内容

  三、改革申报审核程序

  四、统一庭审直播体系和模式

  第三节 完善庭审直播配套保障和监督机制

  一、建立物质保障机制

  二、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司法公开宣传机制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

  五、“司法—媒体”信息反馈平台的建立

  第四节 我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建立——将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与庭审直播制度相结合

  一、庭审直播制度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相互促进

  二、以现有庭审直播平台为基础建立法院庭审视频资料库

  三、建立我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


精彩书摘

  第三节 对100家全国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分析

  被调查的100个样本,含中级人民法院40家(包括专门法院1家),基层法院60家。其中,东部地区法院40家(含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法院24家,西部地区法院33家。本课题分别从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情况、网络庭审直播开展情况、直播形式、直播效果、直播数量以及地区差异等方面对调查样本进行分析,以考察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运行的实际状况,总结成就、发现问题。

  一、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情况

  我国第二批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在2015年10月的调查访问中,有自己官方网站的法院有91家,无官方网站的有9家。没有建设官方网站的9家法院分别是,绍兴县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福县人民法院、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五家渠市(垦区)人民法院。上述9家中包含中级法院4家、基层法院5家。其中浙江省1家,湖南省3家,江西省3家,西藏自治区1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家。在2018年7月的再查访问中只剩下绍兴县人民法院、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五家渠市(垦区)人民法院3家法院没有建设自己的官方网站。

  100个调查样本中,有35家法院官方网站是依托中国法院门户网站“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建设的;余下法院一部分是依托本地区高级法院网建设而成,如黑龙江省的三家被调查法院,其网络域名都含有“hljcourt.gov.cn”,且全部庭审视频都被链接到了黑龙江法院视频台;另一部分是依托当地政府网建设而成,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家被调查法院,其网络域名中都含有“nx.gov.cn”。

  二、官方网站上开通网络庭审直播状况

  在97家开通了官方网站的被调查样本中,在官方网站上开设“庭审直播”专栏的有44家,占开通了官方网站的被调查样本总数的45.36%,不到一半。而且44家中还有3家法院只是网站首页上有庭审直播项,点击进去后并没有任何内容。没有在官方网站开设“庭审直播”专栏的法院有53家,占被调查样本总数的54.64%,如果把上述三家没有内容的法院也归入此列的话,则57.73%的被调查法院虽有官方网站但没有开通庭审直播。没有开通网络庭审直播的法院在被调查样本中占多数。在开通网络庭审直播且有直播内容的41家法院中,有基层法院20家和中级人民法院21家。

  三、网络庭审直播的形式

  在开通网络庭审直播且有直播内容的 41 家法院中,直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其中,采用视频直播庭审的法院有35家,采用图文形式直播庭审的有6家,分别占85.37%和14.63%。可见,采用视频直播形式的是大多数。

  虽然被称为庭审“直播”,但是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播放形式为“录播”。还有少数法院采取的是实况直播和录播同时进行的形式,将已经结束的庭审录像放在“直播回顾”中供点播观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其庭审直播栏目下既有“正在直播”,又有“直播预告”,还有“直播回顾”,方便观众选择观看。另外,有些法院只有实况直播的形式,且直播后不再提供再次播放,即在开庭时不在网上实时观看则失去了观看庭审直播的机会,如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网络庭审直播效果评估

  通过对建有网络庭审直播的调查样本的登录浏览,对直播案件的观看效果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所有调查样本的打开观看都在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环境下进行。对播放效果的评估分为好、中、差和不能播放四个等级。

  “好”是指播放流畅,缓冲时间少于30秒;“中”是指播放较流畅,缓冲时间少于1分钟;“差”是指播放不流畅,缓冲时间超过1分钟;“不能播放”是指打不开链接,或加载失败等不能观看的情况。

  经过评估,41个被分析样本中,被评估为好的有30家,占总数的73.17%;被评估为中的有6家,占总数的14.63%;被评估为差的有5家,占总数的12.2%;没有不能播放的情况。

  ……


  • 著者张悦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00117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4
  • 出版时间2019-03-01
  • 用纸胶版纸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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