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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治化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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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10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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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公共行政法治化的理论研究
  • 商品编号:11012158
产品特色
    自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诞生以来,法治始终是公共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民主精神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与贯彻。追溯缘起,现代公共行政学正是基于服务于宪政价值与民主价值而兴起的。19世纪发端于美国的现代公共行政,其目的在于以“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为依托,祛除政党分肥制的弊病,使“干净的”行政从弊端丛生的“政党分肥制”中摆脱出来,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相结合,从而确立以功绩制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文官制度。在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理论中,行政被视为“公法的明细而系统的执行活动”,而古德诺则进一步把行政界定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认为行政就是有效地执行已经公开制定的目标。这一定位使得公共行政扮演执行与捍卫民主宪政的角色成为一个重要使命,并必须对民主、宪政等基本法治精神与价值给予回应与落实。
    作为一种技术理性的产物,公共性与民主性不仅是公共行政存在的合法基础,也是其价值归属,这不仅关系到政府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关系到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的问题,也关系到公共行政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问题。因此,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在肯定行政应当具有一定的自身技术性与科学性的同时,也演绎出公共行政的从属法律性,这种从属法律性是行政对民主、宪政的回应。虽然有关公共行政的理论几经更迭,但始终充斥着效率与民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博弈与融合。
内容简介
    自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理论诞生以来,法治始终是公共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民主精神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体现与贯彻。追溯缘起,现代公共行政学正是基于服务于宪政价值与民主价值而兴起的。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公共眼务:公共行政法治化的理念变迁
第一节 公共服务理念下现代行政的特征
一、政府义务的积极化
二、行政规则的服务化
三、行为方式的多样化
四、行政手段的间接化
第二节 公共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的演进
一、西方公共行政的变迁及其对行政法的影响
二、中国公共行政的变迁:公共服务在改革开放中的勃兴
三、新行政法:公共服务理念下行政法的新趋向
第三节 回归与重构:服务行政在中国的源起
一、国家还是社会--一个研究的视角
二、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中国社会与政府
三、改革的推进、社会结构变迁与政府职能转变
四、服务行政的正式出场
第四节 服务行政的基本问题
一、服务行政的特征
二、服务行政的类型
三、服务行政的性质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第五节 服务行政理念下行政法理论的变革
一、服务行政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影响
二、服务行政对依法行政原则的:中击
三、服务行政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

第二章 行政组织:公共行政制度功能的承载主佈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研究的价值定位
一、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内容
二、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方法
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学理价值
第二节 公共服务与现代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一、行政理念的变迁--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背景
二、行政分权--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实现
三、行政的变迁对行政主体研究的影响
第三节 公法人制度建构的意义]
一、公法人:一种制度与组织手段
二、公法人缺位:我国法人制度的局限
三、公法人制度:我国行政改革现实运作的需要
第四节 公法人:一种历久弥新的组织手段
一、任务形塑组织
二、公法人:间接行政的组织载体
三、公法人的定位:市场与科层之间]
四、共性与个性之间
五、借鉴而非移植

第三章 功能视角:公共行政行为规制的制皮完善
第一节 确定规划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规划之概念分析
二、行政规划的分类与定性
三、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
四、有关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
三、管制的弊端
四、市场化与民营化:公共基础设施的出路
第三节 BOT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一、BOT概说
二、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三、BOT中的政府保证问题
四、BOT中的行政特权问题
五、BOT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四节 公共服务中的腐败及其控制机制
一、公共服务过程中腐败的可能性
二、公共服务中腐败的表现形式
三、公共服务中的腐败控制机制--以行政程序控制为例

第五章 司法救济:公共行政法治化的保障机制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的界定
一、”诉的利益“的性质分析
二、”诉的利益“的界定
三、厘清”诉的利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任务
第二节 自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
一、行业协会--以自治为基础的公务法人
二、行业协会法律特征
三、行业自治与法治监督的协调
第三节 公共服务侵权司法救济机制
一、公共服务侵权的法律内涵
二、公共服务侵权司法救济的价值
三、公共服务侵权司法救济的可得性
四、公共服务侵权诉讼模式的选择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成熟性原则
一、成熟性原则之源起与发展
二、成熟性原则与其他相关概念之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研究
一、问题的提起
二、批判与继承: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的一般讨论]
三、传统与嬗变:一个比较法上的研究
四、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之界定
五、对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
第三节 公众参与背景下行政程序的完善
一、传统行政权力控制模式及行政程序的初步兴起
二、公众参与的兴起与传统行政程序面临的困境
三、公众参与背景下的中国行政程序及其问题
四、公众参与与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以确定力为核心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构建
一、确定力--我国行政行为效力体系构建的核心
二、确定力的界定与特性
三、决定确定力相对性的相关因素
四、确定力的制度构建
第五节 类型化基础上的行政登记制度完善
一、我国行政登记行为的类型]
二、我国行政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三、我国行政登记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 民营化:公共行政法律规制的新领域
第一节 行政改革背景下的公共职能分散化
一、行政改革与公共职能的分散化
二、民营化--公共职能分散化的体现之一
三、社会化--公共职能分散化的体现之二
四、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发展
第二节 放松管制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民营化
一、管制概说
二、中国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其管制现状
……
第五章 司法救济:公共行政法治化的保障机制
后记
精彩书摘
    粹的行政管理手段是我国登记制度的特点。具体体现为:①登记部门的行政化。在我国,各类登记均由行政机关实施,成为行政机关具体履行行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的方式。②登记机关拥有实质决定权。在我国,登记不单纯是一种程序性服务,更多地体现为行政控制,这种目的必然需要通过对登记事项的实质审查来实现。具体到工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3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其中,审查的范围包括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又以离婚登记为例,海峡两岸的协议离婚虽同采登记形式,但登记的实质内涵不同。大陆的离婚登记制度蕴含着行政审批思想,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是否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在处理离婚问题上采取严格的登记主义,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户政机关并无实质决定权。这意味着在大陆离婚登记虽然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但有关离婚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中依然保留着很强的许可色彩。
    因此,在我国无论是许可类登记还是非许可类登记,登记机关均拥有实质决定权。这种实质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许可类登记与非许可类登记之间的界限,扭曲了非许可类登记的实质性质与功能。
    ……
  • 著者李昕,蔡乐渭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3743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0-11-01
  • 页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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