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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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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第1卷)
  • 商品编号:10077574
产品特色
  明天我将启程赴美国哈佛大学参加一个关于刑事司法程序实证研究方法的研讨会。当我坐在桌前提笔准备为本书的出版写点什么的时候,突然发现这本书与将要赴美参加的会议两者之间似乎具有某种联系。联系是什么呢?从实证研究方法到案例分析研究,这岂不意味着法学研究的生命、法治艰难进步的脚印!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以刑事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法学更是法学大厦中的一个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部门。刑事司法公正的维护和实现,不仅要靠刑事实体法的进步,而且还有赖于刑事程序法的发展。但是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如同刑事法律自身的状况一样,呈现出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失衡现象。也就是近十余年的功夫,人们开始意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并不逊色于实体正义的价值,刑事程序法及刑事程序法学才开始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与繁荣。但是,繁荣之中也有遗憾,相当一段时期,刑事程序法学的研究似乎走入理论法学的殿堂——主义之争、模式之鸣、西方怎样、外国如何——几乎成为有人所称的“玄学”。好在一段时期以后,人们发现抽象的理论学说并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外国再好的“经”在中国也不灵验。于是,人们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开始转型,走入生机勃勃的司法实践,对准实实在在的各种问题,实证研究之风开始兴起。从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山东省寿光市率先进行的证据开示试点,到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在浙江省永康市主持的刑事和解项目;从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在北京、河南、甘肃三地组织的“三项制度”试验到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山东省临沂市负责的律师参与取保候审的探索;从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在成都牵头的证人出庭问题调研,到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在河北廊坊推动的按新《律师法》解决律师会见难的尝试,还有由我发起、在河南周口举行的中国式对抗制庭审方式的模拟审判;等等。这些研究开创了中国法学研究的风气之先,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的欢迎与合作,也引起了中央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与关注。同时,也有了这次中国学者万里迢迢与美国同行的交流、切磋。


  

内容简介
  《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第1卷)》所选案例大都是近年来发生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其中有的案件已构成中国刑事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或标本性案例。它们中既有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前进脚步的正面案例,也有反映中国刑事法治艰难行进的冤错案例,还有表明中国刑事法治面临的困惑以致不知是应当感到高兴还是忧心的悬案。作者从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证据制度两个方面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剖析,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与思考,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和启发性的完善建议或改革方案。书中还收录了所有案例的司法文书。全书对于反省、思考并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指导价值,对于相关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资料价值。
作者简介
  顾永忠,1956年生,河北人。当过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先后参编、主编、独立出版法学论著、教材及其他书籍三十余部,在《中国法学》等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四十余篇。1994年—2004年期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先后承办过大量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重大、疑难、典型刑事案件。
目录
第一章  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六、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
七、无罪辩护与举证责任问题
八、警察出庭作证问题
九、结语
附录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第二章  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刑事侦查中不明尸体的鉴别问题
六、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证人的保护问题
七、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与防错、纠错机制
八、审级管辖与司法公正的保障问题
九、已知冤案的再审程序问题
十、结语
附录一  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三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第三章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无罪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六、鉴定结论的评价属性
七、证据的审查、运用与证明目的的关系问题
八、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与质证
九、结语
附录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四章  陈国清等人故意杀人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被告人口供的证据地位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七、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八、结语
附录一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附录二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节选)
第五章  胥敬祥抢劫、盗窃无罪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再审抗诉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与再审程序中的撤诉问题
七、谁应对胥敬祥已服刑13年负责
八、结语
附录一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第六章  刘明河故意杀人无罪案的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证据问题
五、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六、认罪口供的补强规则
七、非法口供及其排除的证明责任
八、结语
附录一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录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七章  黄静被害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
六、对同一行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
七、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八、结语
附录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第八章  刘涌故意伤害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最高法院直接提审刘涌案件的相关程序
六、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八、结语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九章  黄某故意杀人无罪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间接证据定案与证明标准
六、无罪推定原则与疑罪从无裁判的关系
七、疑罪从无判决的执行及是否可以重新追诉
八、结语
附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第十章  王某某、谭某某枉法裁判无罪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控审分离原则与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关系问题
六、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与错案责任
七、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差异及与此相关的错案责任
八、结语
附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十一章  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精神病鉴定与无病推定原则
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七、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
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九、结语
附录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十二章  张新亮故意杀人无罪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一、选案理由
二、基本案情
三、裁判要旨
四、本案引发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转变
六、“线人”证据的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分析
七、法院无罪判决的宣告及执行问题
八、未决羁押的救济程序
九、结语
附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五、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杜培武案的真相大白,暴露出了一个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刑讯逼供。杜培武获释后不久的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6个省、市、区进行的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其报告明确指出,在最严重的三大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制”。①刑讯逼供像一颗毒瘤,侵蚀着我国刑事司法的机体,杜培武案则向我们全面展示了其丑恶的一面。
  在针对杜培武案刑讯逼供提起的起诉书中,记录着令人震惊的一些细节:杜培武被拘留后,负责该案侦查的秦伯联、宁兴华先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被迫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从而酿成了这起差点使无辜者枉死的惊天冤案。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公诉人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指控属实,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秦伯联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司法机关一直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早在1953年1月30日,公安部就接到一份反映有两个县公安局局长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情况简报,并送呈毛泽东主席,毛主席亲自作了批示,指示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收集关于刑讯逼供的例证,编印成册,发给各省市公安厅、局长阅读,并于各省召开公安局局长会议时当作教材,对全国所有公安局局长进行一次教育。随后,包括16个案例和导言的《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小册子印发,全国公安系统内开展了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的检查和斗争。②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1958年,按照周恩来的指示,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明确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纪律之一。依靠我党领导人的高瞻远瞩和公安机关的自律教育,反对刑讯逼供运动似乎已经初见成效。
  • 编者顾永忠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143247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08-12-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459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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