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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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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7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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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 商品编号:10704227
内容简介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和完善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之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法”,法律便逐步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各项权力,也正是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中心议题来设定和展开的。检察制度历来在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身上所渲染的政治色彩以及它在维护统治者法律秩序中的特殊作用,反映了它不可取代的地位和根基深厚的权力性质。检察制度得以存续并发展,首先是建立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当然也离不开具体诉讼体制的制约。
目录
总序
丛书出版说明
前言
第一编 检察制度介绍
第一章 美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美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美国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美国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美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二章 英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英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英国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英国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英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五节 苏格兰的检察制度

第三章 澳大利亚检察制度
第一节 澳大利亚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澳大利亚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五节 澳大利亚检察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 加拿大检察制度
第一节 加拿大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加拿大的联邦检察机构
第三节 加拿大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加拿大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五章 法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法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法国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法国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法国检察机构的侦查职能
第五节 法国检察机构的诉讼职能

第六章 德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德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德国的检察机构与检察人员
第三节 德国检察机构的侦查职能
第四节 德国检察机构的起诉职能
第五节 德国检察机构的上诉职能
第六节 德国检察机构的执行职能

第七章 意大利检察制度
第一节 意大利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意大利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意大利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意大利检察官的职能

第八章 俄罗斯检察制度
第一节 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九章 瑞典检察制度
第一节 瑞典的检察机构
第二节 瑞典的检察人员
第三节 瑞典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四节 瑞典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十章 日本检察制度
第一节 日本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日本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日本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日本检察机构的侦杏职能
第五节 日本检察机构的诉讼职能
第六节 日本检察机构的监督职能

第十一章 韩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 韩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韩国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韩国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韩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十二章 香港特区的检察制度
第一节 香港特区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香港特区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香港特区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香港特区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十三章 澳门特区的检察制度
第一节 澳门特区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澳门特区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澳门特区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澳门特区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十四章 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
第一节 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的历史传承
第二节 台湾地区的检察机构
第三节 台湾地区的检察人员
第四节 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二编 检察制度比较
第十五章 检察机构设置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构的设置
第三节 中国的检察机构设置与检察体制改革

第十六章 检察人事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第二节 检察官的等级制度
第三节 检察官的培训制度
第四节 检察官的奖惩制度
第五节 检察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第六节 检察官的福利待遇制度

第十七章 检察机关侦查职能比较研究
第一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比较评析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现状及其改革

第十八章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公诉权的定位
第二节 公诉的裁量
第三节 公诉的决定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公诉的提起
第六节 支持公诉

第十九章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比较研究
第一节 侦查监督职能的比较
第二节 审判监督职能的比较
第三节 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比较
第二十章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精彩书摘
    第三节英国的检察人员  一、检察官的选任和晋升  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上文提到的法务承办专员可以承担某些轻微案件,代表检察机关进行重罪起诉的律师,其他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都必须由享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官所有。依据法律规定,王室检察署的检察官们必须由律师担任,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首先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而后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由检察长依职权任命。检察官属文职公务员,以检察长办公室的王室检察官身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任命为临时的、定期的或终身的检察官。对于较高级别的检察人员,还有进一步的选任规定。
    (一)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选任
    按照编制,总检察署设总检察长一人,副总检察长若干人。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选任由首相从本党的下议院议员中提名推荐,由女王任命,总检察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而非内阁的组成人员,总检察长享受部长级职位,是英国辩护律师协会的首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在下议院回答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和主持召开律师大会。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虽然出自该党的下议员中,但并不属于内阁成员。依照英国的宪法惯例,总检察长在履行其职能时有义务中立地对待政府,总检察长在作出决策时不能考虑任何党派性的政治因素,而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总检察长履行提起公诉的义务所依赖的是自律机制,并有很强的独立性,政府或者其他参与者的介入仅仅限于对总检察长的告知,而不能指示或者影响总检察长应该如何决策。
    (二)王室检察署检察长的选任
    王室检察署是一个全国性的检察机关,检察长是王室检察署的最高负责人,必须是具有10年以上经验的大律师或实务律师,然后英国首相根据总检察长的推荐进行任命。①
  • 编者何家弘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801859419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33.75
  • 出版时间2008-06-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518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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