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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飞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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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10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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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飞跃版)
  • 商品编号:10103479
产品特色
  本书从初版之时,就因编排上的科学性、新颖性、实用性,迅速获得广大考生认同。至今已历经7年的司法考试检验,其间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与提升,旨在使本书更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考生法条记忆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方法。
  一、关键标注  简化记忆
  本书对法条中的关键词(如法律规定中的假定、处理、结果、期间等)予以标注,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脉络,提高复习效率。
  二、考频提示  考点对照
  本书归纳总结了司法考试对法条的考查频率以及基于对2010年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的数量表示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考频和重难点程度,最高为“*”,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三、关联索引  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同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司考考点。
  四、真题演练  出题点自测
  为直观反映司法考试对法条考查的出题形式,本书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五、全面准确  增值服务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法律规定。
编辑推荐
  《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飞跃版)》特点: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级提示、关联索引·清晰了然、真题演练·考频提示、全面准确·免费增补。连续多年荣登司法考试用书畅销榜,法规学习应试宝典,真正反映考试规律,依据最新修订出版。
  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内容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飞跃版)》对法条中的关键词(如法律规定中的假定、处理、结果、期间等)予以标注,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脉络,提高复习效率。《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飞跃版)》归纳总结了司法考试对法条的考查频率以及基于对2010年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的数量表示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考频和重难点程度,最高为“*”,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目录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2月25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成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87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8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1007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千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1月1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6年10月14日)

司法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0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1年10月18日)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998年9月7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01年6月30日)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年10月28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
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精彩书摘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07/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
  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03/1/46];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03/1/46]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匡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相关法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05/1/11]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套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02/1/6 03/1/40]
  【对比记忆】矿藏、水流的所有制性质比较特殊,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出题点自测】问: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县政府决定将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请问县政府的做法正确吗?
  答:县政府的做法正确,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调配。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相关法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05/1/9 04/1/7]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05/1/58]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07/1/60 04/1/7 03/1/10]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外资企业法第1条】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5408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09-11-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1112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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