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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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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046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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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
  • 商品编号:10468257
产品特色
  如今,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将巨额收入用来赔偿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害人的产品责任赔偿有时甚至导致一些经营良好的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2008年9月发生的以三鹿集团为代表的22家奶制品企业,由于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使近30万名婴幼儿的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并导致4名幼儿死亡。尽管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表示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并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①品牌价值一度高达149亿元的三鹿集团最终走向破产,包括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2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②
  其实,避免产品责任索赔应当从产品设计抓起,如果产品设计存在不合理危险,再好的制造技术也无法避免产品出现缺陷。当然。产品制造同样重要。再好的产品设计如果在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同样会导致缺陷产品的发生。
  在生产者无法避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生产者应当投保产品责任险,以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生产者增加偿付能力。
  此外,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以汽车为例,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汽车企业共召回缺陷汽车26起,涉及车企19家、车辆31款。其中,进口车20,463辆,国产车499,813辆,合计召回520,276辆,涉及召回的豪华品牌有:玛莎拉蒂、奔驰、宝马、路虎、捷豹、沃尔沃,占召回车辆的38%。
编辑推荐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具有以下特色:
      一、视点新颖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从生产企业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结合当前热点,不仅系统介绍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且提出了预防产品责任发生的具体措施,并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产品责任索赔提供了实务性很强的操作方法。
      二、立足实务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从当前热点问题出发,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应对措施,旨在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其有效预防和化解产品责任风险。
      三、内容专业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作者何悦作为一名资深律师,1986年起就开始研究产品责任理论,从业多年的沉淀与积累造就了《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内容的专业性。
      四、精选案例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选取国内、国外典型产品责任秦例,并进行了精要分析,旨在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业务流程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将企业产品责任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图表的形式展现,易于阅读和理解,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熟悉相关业务、解决相关问题的好帮手。
内容简介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系统论述了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从产品责任保险、缺陷产品召回、OEM的产品责任和企业并购的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预防产品责任发生的具体措施,并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产品责任索赔提供了实务性较强的操作方法。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与对策》适于生产型和销售型企业、工程师、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使用,也可以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的经济法学、商法学教学的参考书目。
作者简介
    何悦,女,198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获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93年5月在南开大学法学系工作,期间,担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主讲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1993年6月~2007年6月,执业律师,先后晋升三级律师(1994)、二级律师(1996)和一级律师(2000)。自2007年7月起在天津大学法学系担任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科技法学课程。
    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商法、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主持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我国企业产品责任预防及对策研究”(2007)、主持天津大学985(二期)项目“科技法学研究”(2008)、“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理论及立法研究”(2008)等。自1983年至今在《南开学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问题》、《法学季刊》(现为《现代法学》)、《科技与法律》、《中国发展》、《中国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四十余篇。著有《涉外经济法概论》(副主编,1986)、《何悦说法》(律师办案手记,1998)、《何悦说法》(轻松话题不轻松,2006)、《科技法学》(2009)等。自1985年至今,先后九次获得全国或省级优秀论文奖或一等奖(均为最高奖)。
    历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天津市政协委员、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青联委员、天津市第九届青联委员、第十届青联常委、天津市第五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职务。
    现担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致公党天津市委员会副主委等职务。
    先后获得天津市三八红旗手称号(1999)、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称号(2000、2001)、天津市优秀律师称号(2005)、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07),于2005年10月被致公党中央授予优秀党员称号。
目录
第一章 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合同责任
(二)疏忽责任
(三)担保责任
(四)严格责任
三、部分国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美国
(二)欧盟部分国家
(三)日本
(四)中国

第二章 产品责任的主要术语
一、产品
(一)产品的定义
(二)我国的产品范围
二、产品缺陷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二)我国产品缺陷的定义
(三)产品缺陷的分类
三、权利主体
四、义务主体
五、损害赔偿
(一)损害
(二)赔偿范围及限额
六、不承担责任
七、时效
(一)诉讼时效
(二)免责时效

第三章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的内在质量要求
(一)内在质量的分类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产品的标识
(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四)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
(五)使用安全的标识
(六)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
四、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生产淘汰产品
(二)禁止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
(三)禁止伪造、冒用质量标志
(四)禁止掺假等
五、生产者延伸责任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含义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
六、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
二、保持产品的质量
三、禁止销售的产品
(一)违反安全标准的产品
(二)标识不合格的产品
(三)假冒伪劣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五)失效、变质的产品
(六)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产品
』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二)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
(三)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

第五章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概述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意义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一)保险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四)赔偿处理
三、投保产品责任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的选择
(二)投保人的确定
(三)投保的基本流程
(四)走出认识误区
四、如何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
(一)出口产品责任险
(二)投保的主要流程
五、出险后的实务操作
(一)被保险人的实务操作
(二)保险人的实务操作

第六章 企业如何召回缺陷产品
一、产品召回概述
(一)产品召回的定义
(二)产品召回的分类
二、企业召回产品的准备
(一)产品质量管理
(二)会计处理
(三)物流管理
(四)公关技巧
(五)投保产品召回险
三、企业主动召回的实施
(一)成立召回工作组
(二)公布召回信息
(三)消除缺陷措施
(四)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
(五)过程报告和总结

第七章 OEM的产品责任及其预防
一、OEM的概述
(一)OEM含义和特征
(二)OEM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对OEM的利弊分析
(一)OEM的优点
(二)OEM的缺点
……
第八章 企业并购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第九章 如何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第十章 如何应对产品责任索赔
附录一:案例
附录二:业务流程图
精彩书摘
    第一,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既包括生产商,也包括所有“从事容易形成某种危险活动”的人。这些人包括修理工、装配工、加工者以及为了表明自己的产品而将自己的标签或商标贴在他人产品上的人。
    第二,受害人的范围,既包括与使用产品有关的任何人,也包括因产品缺陷祸及的任何人,不限于最终的消费者。
    第三,产品缺陷范围,包括不动产①在内的各种产品,既包括产品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也包括指示或说明缺陷。
    总之,在20世纪初,英国立法确认产品责任领域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是与当时的哲学思想和法学思想相适应的,它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购者当心”到要求“卖方注意”的转变。生产商把产品投向市场并因此获利,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疏忽责任的确立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价值目标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三)担保责任(warranty liability)
    担保责任指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致使缺陷产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和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1.明示担保
    明示担保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明示担保一般载于产品的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书中。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明示担保应当包括:(1)出售的商品应当与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事实的确认或承诺相一致;(2)出售的商品必须与商品说明书中的表述相一致;(3)整批商品必须与商品样品或样式相一致。
  • 著者何悦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03184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出版时间2010-03-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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