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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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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6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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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规格与包装
  • 商品名称: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 商品编号:12625318
产品特色
  公平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的概念内涵是指:“人类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了追逐有限的经济目标而进行的一切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活动的总称。”公平竞争具有以下三项基本特征。其一,公平竞争是在对市场信息发现和利用基础上的创新性竞争;其二,公平竞争是一种生产性的竞争,而不是分配性的竞争;其三,在公平竞争框架下,竞争起点应当具有平等性,竞争过程(机会)应当具有均等性,而竞争结果应当具有对称性。
  基于体系解释的视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下属子制度之一,而公平竞争制度又属于竞争法律制度的子制度类型之一。从制度属性的宏观视角区分,竞争制度的外延范畴包括竞争经济制度、竞争政治制度与竞争法律制度等。其中,竞争法律制度涵盖反垄断法律制度、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由于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均涵摄公平竞争的理念,它们又可构成狭义上的公平竞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广义角度界定,公平竞争制度还可以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若干内容。譬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的宗旨是确保基于社会价值导向而引申出的“公平竞争原则”,它确立的是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准则。此处所阐述的“公平竞争原则”无疑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构成部分。
  从公平竞争制度规制对象视角分析,公平竞争制度可以在学理意义上细分为“公平竞争促进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前者规制对象为经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规制对象为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以欧盟法律制度为例。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制经济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附属性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其中,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构成属于学理意义上的“公平竞争促进制度”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目标是:“通过对于经济垄断行为的预防与遏制,在市场主体之间确立公平竞争态势,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自由性与效率性。”换言之,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行为,本质上属于对作为“无形之手”市场的公平竞争属性的确认、维持与促进行为,其规制主体是以企业为主要代表的私权利主体。与“公平竞争促进制度”相对应,欧盟学理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援助法律制度以及规制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构成。这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行为,本质上属于对作为“有形之手”国家(政府)的维护公平竞争职责的确认、维持与促进行为,其规制主体是公权力主体,即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例外情形下还可能涵盖司法机关。
内容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质上属于对作为“有形之手”国家(政府)维护公平竞争职责的确认、维持与促进的制度。虽然欧盟没有创设以“公平竞争审查”或类似名称冠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欧盟却建构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包括欧盟国家援助法律体系以及规制附属性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从制度功能角度分析,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欧盟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审查与豁免对象既包括欧盟成员国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义涵盖欧盟成员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这一审查制度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欧盟成员围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主体对于欧盟内部市场合法干预的界限与程度问题。
作者简介
  翟巍,1979年生,山东莱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商学院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上海)客座教授,上海“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博士后,上海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上海)律所执业律师,江苏品川律所高级法律顾问,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反垄断法方向),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民法与公法方向),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律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民商法方向),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方向),首批人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构根基
第一节 基本概念解析
一、公斗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二节 制度性依据:欧盟经济宪法
第三节 实践性需求:克服“双重失灵”现象
一、克服部门本位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二、厘清国家保障行为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界限
第二章 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架构
第一节 设立模式
第二节 实施模式
第三节 规制对象

第三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与解析
第二节 一般性禁止条款解析
第三节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豁免依据与实施标准
一、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7条第2款的豁免标准
二、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707条第3款的豁免标准
三、国家援助行为的类型化豁免
第四节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实施主体
第五节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实施机制及典型案例
一、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执法机制
二、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司法机制
三、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典型案例
第六节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的现代化革新路径
第七节 欧盟国家援助法律制度的域外适用

第四章 欧盟附属性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制度概论
第一节 欧盟普遍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理论依据
一、标准理论基本内容
二、附属理论创设原因与法律依据
第二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706条第7款的禁止内容
一、基本依据
二、解构与阐释
三、前提条件
第三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706条第2款第7句的例外规定
一、基本依据
二、解构与阐释
三、前提条件
第四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706条第2款第2句的“例外之例外”规定
一、损害贸易关系发展
二、欧盟利益
……
第五章 他山之石: 欧盟制度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价值
第六章 公平竞争审查视野下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不但缺乏相辅相成与有机契合的关系,而且欠缺行之有效的冲突协调机制。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产业政策较为缺乏普惠性功能,无法全面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我国竞争政策制定机关很难通过设置社会公共利益豁免条款的方式为产业政策的施行厘定合法空间。[1]另一方面,在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下,虽然产业政策制定机关需要依据公平竞争原则审查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内容合规性,但是这种审查机制具有自我审查的特征,较难确保公平竞争审查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与我国制度现状迥异的是,在欧盟附属性国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制度及国家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形成了相互协调与有机契合的关系。依据《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1款与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竞争政策具有相较于产业政策更为宽泛的普适性效力。换言之,在一般情形下,涉及产业领域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被严格禁止,而竞争政策具有优先适用性。不过,依据《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与第107条第2与3款的规定,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竞争政策为在例外情形下豁免具有普惠性功能的产业政策设置了“避风港”条款;换言之,在涉及普遍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子类型)等特殊法益的例外情形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产业政策可以得到豁免适用。譬如,依据《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若干盈利性微弱的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相关市场,特定企业接受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委托而生产与提供普遍经济利益服务,那么即使该欧盟成员国为扶持此类特定企业实施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产业政策,这类产业政策也可在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形下得到例外豁免。
  基于前述欧盟与我国制度的横向比较,我国具有主管权限的公权力机关有必要在升格重构后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下,移植欧盟制度模式,构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契合机制。一方面,我国产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步增强产业政策的普惠性功能,确保绝大多数产业政策能够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我国竞争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借鉴欧盟制度模式,在若干不具盈利性或盈利性微弱的社会公共服务市场,通过设置社会公共利益豁免条款的方式为产业政策的施行厘定合法空间。另一方面,在升格重构后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下,不仅应当由包括产业政策制定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实施关于公平竞争的内部自我审查,而且应当借鉴欧盟制度模式,由权威与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关实施关于公平竞争的外部独立审查,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综上所述,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设立理念、立法技术、基本构成、实施标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具有主管权限的公权力机关(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应当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前提下,系统借鉴欧盟制度模式,革新与重构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著者翟巍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8943
  • 版次1
  • 包装平装
  • 开本14
  • 出版时间2019-05-01
  • 用纸胶版纸
  • 页数211
  •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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